吴某某从四川省宜宾市彝包山购买毒品,两天之内向同一人连续三次贩卖毒品。近日,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所有作案工具。
2010年11月30日至12月1日,两天时间被告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分别在水富县某机械厂门口和四川省宜宾县安边镇小岸坝进行三次毒品交易,在12月1日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水富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交易的海洛因0.12克,毒资200元及作案用的手机一部、电动摩托车一辆。
水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故意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吴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陈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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