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杀人者”的收治缺陷
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实施强制医疗,但法律没解释什么是“必要的时候”
专家认为,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治,现行法律中的制度设计也有缺陷。
广东化州市文楼镇的刘亚林是一位精神分裂症患者,至今已有三人命丧其手。2009年以前,他在老家先后将两个老人杀害分尸,警方将其抓获后,因其精神分裂症又释放。
精神卫生法主要是规范对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和救助,同时也通过法定程序预防精神病人对社会造成危害,通俗地理解就是针对“还没有犯罪的精神病人”。
像刘亚林这样已触犯刑法但又“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犯罪人”,该如何看管治疗?刑法规定:“应当责令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刘白驹认为这种制度设计存有先天缺陷。政府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实施强制医疗,而相关法律没解释什么是“必要的时候”,在实践中执行结果相差很大。
这类精神病人一般病情比较严重,家属或监护人很难看管。而囿于精力和财力,家属或监护人也难长期承担看管或住院医疗的责任。此外,法律也没明确规定家属或监护人不履行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据了解,刘亚林无配偶、子女,父亲88岁母亲79岁。他第一次杀人后,警方将其交由53岁的哥哥看管。2009年哥哥在海口将他丢下。当年9月6日,刘亚林在海口将一8岁的女童杀害碎尸。
这次,政府仍没有对其实施强制医疗,海口警方又将刘亚林交由其兄,要求写下保证书严加看管。
刘白驹认为对具有杀人、伤害、放火、强奸等严重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应一律由政府强制医疗,而不是含糊其辞的“必要的时候”。他建议刑法对此做相应修改。
“非自愿”被滥用
因“非自愿住院治疗”被滥用,近年来频繁发生“被精神病”的事件
缺乏精神卫生法,非自愿住院治疗无法可依,难以避免“被精神病”的情况发生。
刘白驹说,精神障碍治疗应遵循自愿原则。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别情况下,可以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这是各国精神卫生法的共同态度。但必须依法进行。精神卫生法应当明确规定标准、程序和社会监督、司法救济。
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上许多人士也发出同样的呼吁。
根据我国立法法,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但国内精神医学界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有些精神病患者,已经丧失认知能力,听任本人拒绝住院,可能贻误治疗。对他们实行“非自愿住院治疗”,是医学问题。
刘白驹说,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全国而言,主要依据是卫生部在2001年11月23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该指征列举了五类,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刘白驹认为这是荒唐的,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住院治疗,他当然要拒绝。
律师黄雪涛说,近年来频繁出现的“被精神病”案例,都是因为“非自愿住院治疗”被滥用了。
精神病院常说的有些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不能自主决定是否住院治疗的观点,黄雪涛指出,我国立法实际已经为行为能力的判断规定了法定程序。民事诉讼法就规定:认定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但在精神病人的收治中,精神科医生却僭越了法律,成为决定一个人有无行为能力的主体。
由于这样的争论不止,精神卫生法也迟迟难以出台。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马力参与了精神卫生法立法调研工作,接受本报采访时说,这既有部门间的协调,也有各利益集团间的博弈。
记者从相关途径获悉,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已于去年12月开始征求意见。今年3月10日,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提到精神卫生法已列入今年立法计划。
(本报记者高明勇对本文也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