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9点50分,在自贡市富顺县法院审判庭内,随着审判长梁英手中的法槌落下,四川醉驾入刑首案当庭宣判。
19岁的李君因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宣判的邓召旭,也因同样罪名,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快审快结50分钟完成宣判
9日上午8点40分,富顺县法院门口聚集了不少人,“很久都没有这么多的人来听审了。”法院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是四川醉驾入刑的首案,本次庭审吸引了从中央到地方30多家媒体记者的关注。
上午9点,庭审准时开始,李君被带入法庭。富顺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整个流程都非常快速。李君对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只是在最后的陈述时,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我父亲有残疾,需要人照顾。”
9点20分,李君的审理结束。随后,邓召旭被带进法庭,接受审理。同样,他的审理过程也相当有效率,25分钟就结束。
短暂休庭后,9点50分,审判长梁英当庭宣判:李君和邓召旭的危险驾驶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拘役3个月和4个月,并分别处罚金3000元。
庭审高效公诉方证据充分
庭审过程的高效率,源于公诉方提供了非常严密和详细的证据。
庭审现场,李君和邓召旭都没有聘请辩护律师,对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他们都没有任何辩驳。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全部都是由交警部门依法取得。
自贡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赵平说,早在4月27日,自贡公检法部门就联合召开了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协调会,就罪名适用、立案标准和证据收集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5月1日凌晨,在李君和邓召旭被富顺交警部门挡获后,当地检察机关就全程介入了犯罪证据的搜集。
庭审现场,针对李君和邓召旭的案件,公诉机关总共提供了6组证据。“这完全可以成为全省交警部门搜集醉驾案件证据的典范。”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说。
□新闻背景
挡获两人血检浓度都超标
5月1日零点35分,富顺交警大队民警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邓召旭挡获,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77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同日凌晨1点22分,富顺交警大队民警将长安汽车驾驶人李君挡获,现场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138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