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五中院今天对长达三年的重庆天降叉棍案进行了二审宣判,基本维持了一审判决。
2008年11月24日上午11时许,22岁的袁正敏在渝洲新城2号楼楼下摆摊经营小生意时,一根从楼上掉下的晾衣棍正好砸在她头上,金属叉头插进头颅,后经鉴定为轻度智力缺损7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7级伤残、颅骨缺损10级伤残。 去年年底,袁正敏委托律师将渝洲新城2号楼4层至27层的7、9号业主以及3层的一家旅馆共61名被告(部分房屋有多名业主)告上了法庭,索赔40万元。今年1月15日,九龙坡区法院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一审判决:袁正敏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应为259580.57元,除一户免责的业主外,其余48户共60名被告承担80%的责任,袁正敏本人承担20%的责任,分摊下来,每户需赔偿4326元。
在今天的庭审中,一名大楼业主庭上提交证据,证明事发时,该住户房屋阳台被户外广告全遮档,不可能掉落叉棍,被法院采信,该业主不须赔偿。最终,一审时判赔的48家业主,减少为47家,他们共赔偿伤者袁正敏20.7万余元的总金额不变,因减少一家人,每家赔偿费由一审的4326元改为4418.4元。(记者刘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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