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5月31日电(银雪 郭虹)31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九龙坡区天降叉棍案进行终审宣判,除了一名业主提出新证据称其家阳台被广告牌遮挡被免责外,其余47户业主“连坐”赔伤者袁正敏20.7万余元,户均赔偿4418.4元。
2008年11月24日11时许,袁正敏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渝洲新城2幢楼7号、9号户型阳台下面的小区通道摆摊经营小百货和影碟时,一根金属叉头的叉衣棍从高空坠落插入其右侧额顶部,致其受伤。
随后,袁正敏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0天,产生住院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62557.93元。袁正敏的伤情被诊断为:中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右侧额顶部金属异物穿透伤,右侧额顶叶挫裂伤,颅骨洞形骨折,右侧额顶部金属异物存留。
2009年3月27日,经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正敏目前轻度智力缺损属七级伤残;左侧肢体不全瘫属七级伤残;颅骨缺损属十级伤残。袁正敏后续医疗费需人民币9000元。袁正敏伤后住院期间需二人完全护理依赖,出院后半年内需一人部分护理依赖。
2009年年底,袁正敏委托律师将最有可能掉落叉棍的渝洲新城2号楼4层至27层的7、9号业主以及3层的一家旅馆共61名被告(部分房屋有多名业主)告上了法庭,索赔40万元。2010年6月3日,重庆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48户居民分摊八成责任,每户赔4326元。宣判结束后,面对“连坐”式的赔偿结果,众多业主表示不愿意赔钱,其中50名业主提出上诉。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8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
今日上午9时,法庭继续开庭,袁正敏因身体不适依然未能到场出庭。庭审中,家住渝州新城2号楼5—7的刘女士提交新证据称,其房屋的阳台在该事故发生时被灯箱广告牌完全封闭,不具备抛掷或坠落叉衣棍的客观条件。
在近30分钟的审理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定。法院认为,该案中的侵权人不能确定,但可以确定侵权人是该幢楼中的某一户,因此楼房的相应住户都有实施侵权的可能性,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应当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对受害人进行按份补偿。法院依法判决袁正敏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万余元,具体由除清水房业主和刘女士外的其余59名被告、共计47户平均分担80%的责任,即每户补偿袁正敏44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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