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起交通事故的官司,来自不同律所的律师蒋某与郭某发生冲突,并被派出所罚款300元。昨天,郭某将派出所诉至房山法院,要求撤销其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自己一直是被打的一方,并没出手打人”。昨天房山法院审理了此案。
今年1月7日,因代理一起交通事故,律师郭某来到房山区城关街道某医院骨科病房归还当事人的材料。“我到病房后,当时屋里还有其他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后来,对方律师蒋某问郭某是否为当事人的女儿,郭某并未回答。此后,双方在楼道内发生争执。“对方先用手指着我,我出于本能将对方手挥开,但却遭到蒋某的巴掌!”
随后,郭某和蒋某被带到派出所解决问题。被打的郭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而同样脸部受伤的蒋某放弃了做伤情鉴定的机会。随后,派出所对二人做出了罚款300元的决定。但郭某却认为,自己是被打的受害者,如此同等处罚有失公平,故将派出所诉至房山法院,要求对方撤销对自己的处罚。
对于郭某的陈述,派出所认为该处罚是根据郭某、蒋某及当时在场人的供述作出。“二人互相殴打对方面部,在此过程中,双方均有受伤。”派出所代理人称,处罚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的,故不同意郭某的诉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派出所的处罚并无不当,故驳回了郭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郭某表示上诉,并称会起诉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记者 荀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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