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淮安6月1日电 (汤苗苗 洪波 加洪) 6月1日下午,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对醉驾入刑的“江苏第一人”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洪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处罚金1000元。
5月1日零时20分左右,在洪泽县人民路和东风路交叉路口,洪泽县交警查处了高某醉酒驾车的违法行为,高某也因此成为江苏省“醉驾入刑”第一人。
据调查,被告人高某于2011年5月1日零时15分左右驾驶苏HBX0XX号轿车沿洪泽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路与东风路交叉路时,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洪泽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检查,检查中高某弃车逃逸至人民广场施工工地,后被民警在施工工地当场抓获经。经抽取高某的血样检测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达92.8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阈值。
庭审中,检察机关对这一事实进行了指控。经过30分钟的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被告人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处罚金1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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