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律师:郑海华(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张女士:前几天,我带女儿到公园荡秋千,没想到绳索忽然断了,女儿摔伤。公园只承担那天处理伤口的费用,不愿支付后续费用。请问我们可以主张其他经济损失吗?
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园负有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定期检查公园设施是否完好,对损坏设施进行维修。作为小孩的监护人,您有权要求公园赔偿因小孩受伤而产生的后期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郭先生:我是外省人,今年初我跟江苏一家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年,现在我想解除合同回老家工作,跟单位协商,单位要求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郑律师:你无需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约定是无效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而该两条规定让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相关秘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竞业限制条款,且人员限制在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而你显然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故你只需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试用期内,则需提前3日书面或口头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朱先生:我父亲不久前去世,留下一套房子,去世时没有遗嘱,请问我姑姑有权继承吗?
郑律师:根据现行继承法规定,有遗嘱按遗嘱分配遗产,没有遗嘱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均等的继承份额。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根据你情况你姑姑是无权分得你父母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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