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6月2日电(赵静)山西省垣曲王某在与妻子协议离婚后多次和前妻联系,并提出复婚被拒绝,后向前妻索要其在打工期间因伤而赔付的25000元钱,再被拒绝后,在前妻房上置放炸药并对其恐吓,在其前妻报警后被捕,近日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其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正月,被告人王某与妻子常某协议离婚,后其又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找常某,向常某提出复婚,遭常拒绝。王某遂向常索要其在洪洞县某煤矿打工期间因右臂被砸伤而由煤矿赔付的25000元钱,常某没有理睬。
2010年10月21日晚22时许,被告人王某从其家中取出非法储存的重约1.43千克炸药,一截约1.2米长的导火索和一枚雷管装到一个编织袋后,骑摩托车来到侯马市常某家附近,将装有爆炸物的编织袋扔到常某家平房顶上,后逃离现场,并给常某发短信对其恐吓。
2010年12月22日,常某在自家平房上发现装有爆炸物的编织袋,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临汾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报告结论为:所送检材属铵锑类炸药,重约1.43千克。
开庭时王某对所有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抓获经过、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经审理,被告人王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某,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山西省垣曲县新城镇。因被侯马市公安局上网追逃,于2010年12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抓获。2010年12月14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侯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23日转逮捕,现羁押于侯马市看守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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