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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司机撞人逃跑躲查酒驾 法律漏洞致醉驾逃逸屡现

2011年06月03日 09:06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拘留15天,而醉驾被抓却要拘役1-6个月。逃跑更上算。

  昨天,记者就这个话题采访了律师和交警,律师称,15天的行政拘留和1到6个月的拘役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这就是法律不完善的地方。”有几位熟悉的交警私下对记者说,对喝了酒的司机来说,这的确有空子可钻,需要立法部门赶紧想办法弥补上。

  那条微博所说的事故,发生在5月27日晚上8点多。

  当时,在(宁波)鄞州段梅公路包家桥路段,一辆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腰部及腿部受伤,肇事的机动车司机借着夜色驾车逃离了现场。

  警方在现场了解到,肇事的是一辆黑色轿车,从当地的古林礼嘉桥方向往布政方向行驶。警方通过鉴定遗留在路面上的保险杠漆片及车头灯罩散落物,将车型锁定为黑色的马自达福美来,对辖区内的250辆黑色马自达福美来与嫌疑车一一进行痕迹比对。

  66个小时后,在钟公庙的汽修服务站,民警终于找到了正在维修的肇事车,开这辆车的驾驶员姓熊,今年26岁。

  那天晚上7点左右,熊先生与三个老乡一起在古林礼嘉桥吃饭,觥筹交错间,喝了不少酒。酒足饭饱,熊先生在返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目前,熊先生因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被鄞州警方行政拘留15天,罚款2000元。

  处理事故的鄞州交警大队栎社中队董警官说:“虽然熊先生已经交代,出事故之前喝了很多酒,当时体内的酒精浓度很可能达到醉驾标准,但因为没有当场抓住他,所以没办法让他醉驾入刑。”董警官还说,调查结束后,警方只能再给他追加个酒后驾驶的处罚,也就是扣证6个月,罚款2000元,扣12分。

  “按熊先生这个案子来说,他真是‘赚’大了。”浙江亮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永强说,15天的行政拘留和处罚醉驾的1到6个月拘役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其实,失去自由的时间长短还是次要的,要知道醉驾是属于故意犯罪,是要追究刑责的,一旦被抓,不仅要记录档案,影响参军,还要开除公职,律师、会计师等职业还要被解除资格,这对人的一生会产生很大影响。”

  而逃逸之后的行政拘留,不论从时间和严重程度上,都要轻许多。

  对醉驾入刑的刑法修正案出台后,汪永强就和不少律师同行讨论过这个问题,他们最担心的就是,发现了这个漏洞后,更多人效仿。而据记者了解,在浙江其他地方,也已经发生类似事例。

  汪永强说,按目前的法律,交警对熊先生的处罚没有不妥之处,只能如此,“这就说明,目前的法律还有不完善的地方。”

  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在了解了相关内容后,对记者表示,上述这些法律条文由全国人大通过,省人大作为地方立法机关,没有修改相关法律条文的权限:“但执法部门在操作中发现,相关法律规定有不衔接的地方,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建议;同时,交警作为执法部门,他们在执法上有困惑,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由上级部门收集相关意见,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建议。”

  从交警的角度看,仿效熊先生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有可能会弄巧成拙。

  “一旦逃逸,就要承担全部事故责任,而且无法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后果可能会更严重。”宁波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处副处长吕国民说,如果被熊先生撞的人伤势较重,那熊先生就没这么幸运了,还有可能被追究肇事逃逸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价值40万元以上财产遭受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而其中一旦有逃逸情节,量刑将在3年以上。” 吕国民说。

  “还有一点,无论肇事逃逸之前是否喝过酒,一旦在逃逸的过程中再次撞人,将会被追究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刑期将在10年以上,最高可至死刑。” 吕国民说。(通讯员 董力军 记者 尤畅 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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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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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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