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房到交定金一共只用了五分钟,李小姐像打仗一样选到了自己心仪的房子,然而在签合同时她才发现,合同里的很多条款对自己不利。李小姐认为自己“被同意”合同内容,要求退还定金,法院却以“定金罚则”判决开发商不退还定金,李小姐败了诉。案件生效后,李小姐来到检察院“申诉”。昨日(2日),成华区检察院召开媒体通气会表示,该案件已经成功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5分钟内“被买房” 法院判决定金不退
2010年初,李小姐打算购买某楼盘的房子,在看房时工作人员给了她一张购房流程单,要求在5分钟内必须“做出决定”,否则视为放弃购房。购房心切的李小姐在没有看到购房合同的情况下马上交付了2万元定金。
随后,李小姐在正式签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与定购时开发商的承诺有很大出入。定购单上约定的是以建筑面积计价,而合同中写的是以套内面积计价。签定购单时工作人员告诉她公摊比率为百分之十几,但合同中的公摊面积为9.44平方米。
李小姐认为这些条款都明显对购房者不利,要求开发商解决却遭到拒绝,李小姐要求退还2万元定金,开发商不予退还。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是李小姐的原因导致了购房合同没有签订,因此以“定金罚则”为理由判决开发商不用退还2万元定金。
格式条款不公 检察院提请抗诉
案件生效后,李小姐来到成华区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判决提出了申诉。成华区检察院依法对申诉进行了立案审查。
成华区检察院认为,开发商单方认定消费者在签订定购单时就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有内容。但从事实来说,消费者事先根本没有看到合同,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开发商在定购单上预先拟定的格式约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认为,这起纠纷非当事人恶意违约,没有签订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事由的情形,李小姐没有购房,双方对此都不承担责任,故开发商应该退还定金2万元。
成华区检察院目前已经依法成功向成都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此案已进入司法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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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昨日下午,成华区检察院民行科有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成华检 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