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通6月4日电 (陆建国 李波)3日,江苏南通“小贩杀城管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侯钦志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05197.5元,同时判决对其限制减刑。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南通中院首次适用限制减刑。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凌晨5时许,22岁的山东枣庄人侯钦志,因在南通市蔬菜批发市场门前马路上占道摆摊贩卖水果,其电子秤被南通城管执法队员刘小兵暂扣,并告知其于当日上午8时后到崇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桥中队接受处理。其后,侯钦志跟随继续在现场进行管理的城管队员刘小兵讨要电子秤,未果,遂拔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刘小兵,要求其归还电子秤,刘小兵见状上前抓住侯钦志双手欲将其制服。相持中,侯钦志持水果刀刺中刘小兵右中腹部,后挣脱后又持刀朝刘小兵左胸部刺戳,致刘小兵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刘小兵系左胸遭受刺戳致心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侯钦志作案后持刀逃窜,逃跑途中将凶器水果刀丢弃。3小时后侯钦志在南通市区百花水果批发市场一员工宿舍内被抓获。
法院审理另查明,侯钦志在百花农贸市场西大门曾因停车问题将市场管理人员头部砸伤,于2009年5月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庭审中,侯钦志的辩护人提出了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和城管执法不公引发本案等辩护理由。南通中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刘小兵受单位指派参与执法,虽存在未及时出具暂扣清单的情况,但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被告人侯钦志持刀强行索要电子秤是导致矛盾激化并引发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对辩护理由不予采纳。
承办法官介绍了量刑依据,认为被告人侯钦志暴力抗法,主观恶性极大,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判处死刑,但鉴于他非预谋犯罪,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不立即执行。因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依照最新法规,对其采取限制减刑,以体现罪刑相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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