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影星赵雅芝曾为北京一家服饰有限公司拍摄平面广告,并出任代言人,她称合同期满后该公司仍继续使用其广告进行宣传,因此起诉索赔100万元。昨天,大兴法院开审此案。
昨天,赵雅芝本人未到庭。她诉称,2008年4月,她与北京海兰丝服饰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一家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广告形象拍摄使用代言协议书》。协议约定,赵雅芝为该公司拍摄皮草系列平面广告,并出任形象代言人,服饰公司拥有该组广告中赵雅芝的肖像使用权,使用期限自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
赵雅芝称,合同期满后,她发现该公司仍然在其销售门店、网站上继续使用她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她多次与该公司联系,对方仍然不顾反对继续使用。因此她将该服饰公司起诉,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100万元。
庭上,该服饰公司称,赵雅芝所指的销售门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不属于他们公司,因此请求法庭追加被告。另外,网站上的旧款照片只是企业新闻的回顾,并不属于侵权。
昨天,此案未当庭宣判。(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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