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对闵行抢金案的三名案犯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德刚、王飞、张彬均犯抢劫罪,被分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去年8月下旬,重庆市綦江县农民张德刚、王飞因经济拮据共谋抢劫。张德刚向王飞提议,到他曾做过保安的小区附近闵行易买得超市底楼的一家黄金饰品店抢劫,之后两人纠集同村张彬共同参与。
他们三人在重庆购买了火药、迷彩服、单刃尖刀等作案工具,乘火车到达上海,租住在闵行区一处农宅,并多次前往作案现场查看。期间,张德刚在王飞、张彬协助下,用饮料瓶自制多个爆炸物。
去年9月8日晚8时许,张德刚、王飞和张彬戴着头套,身着迷彩服,携带玩具手枪、榔头、单刃尖刀、自制爆炸物等,闯到易买得超市底楼九佳珠宝柜台。张德刚引爆爆炸物并持刀、玩具手枪等威胁和控制柜台营业员及周围群众,张彬、王飞分别持榔头、单刃尖刀敲砸柜台玻璃,劫取黄金、铂金等饰品。作案后,三人迅速逃离本市。经鉴定,他们抢走的黄金、铂金等饰品总价值101万余元。不久,张彬向公安机关投案,王飞、张德刚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认为,张德刚等三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他们公然结伙对人员众多的超市珠宝柜台实施抢劫,气焰极为嚣张,情节十分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张德刚曾因犯罪受刑罚,却不悔改,首先起意并积极实施抢劫,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大,且未退缴退赔分得的巨额赃物,应依法严惩;王飞也有前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积极参与抢劫,属于累犯,鉴于他到案认罪态度较好、所分得的赃物全部被追缴,依法从轻处罚;张彬有自首情节,依法也可从轻处罚。(王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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