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入室偷东西未遂,仍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宣判了两起“入户零盗窃”案,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首次宣判“入户零盗窃”案。
今年5月2日13时许,在朝阳区芍药居北里315楼地下室,41岁的丰某见有一户房门虚掩,便进入该房间实施盗窃,被当场抓获。另一起案件发生在5月12日12时30分许,29岁的王某进入朝阳区将台乡大陈各庄130号院一出租房,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记者了解到,丰某和王某都是外地来京人员,案发前没有前科,作案时被当场抓获,偷东西未能得逞。朝阳法院审理后认定,丰某和王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判处他们各拘役2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这是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本市首次因“入户零盗窃”获刑的案件。
法官释案
量刑方面尚无司法解释
主审法官臧德胜说,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具体情形,有数额或者次数要求。在北京地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才能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两起案件的被告人,如果在5月1日前入户盗窃,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但会接受治安拘留等相关行政处罚。而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原盗窃罪的处罚条款修改为:“……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就直接将“入户盗窃”行为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情形定罪处罚,无论是否盗窃到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提到“入户零盗窃”量刑的考虑因素,臧德胜说目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这两起案件主要考虑有四点,一是他们一贯表现不错,没有前科劣迹;二是入户方式,他们都是趁别人门没锁好溜进去的,比钻窗入室、撬锁入室恶劣程度要低;三是他们都没偷成,属于犯罪未遂;四是他们有认罪悔罪表现。
谈到这条刑法修改的目的,臧德胜说,盗窃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几乎跟大家都可能有关联,案发直接会降低人们的安全感。而入室盗窃的话,如果被偷的家里有人,非常可能转化成抢劫等其他犯罪,这就给社会安定带来很大的影响。将盗窃案降低门槛,是为了扼制犯罪,提高人们生活的安全感。(记者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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