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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责专家:不“被精神病”需法律与救济结合

2011年06月13日 08:1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

  《法制日报》记者任雪

  《法制日报》实习生赵晨熙

  对话动机

  精神病患者伤人、精神病患者因无钱医治被囚禁、正常人“被精神病”……长期以来,围绕精神病患者的话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

  精神卫生法(草案)一经公布,即引起社会热议。其中,围绕“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的讨论最为激烈。精神卫生法(草案)能否终结“被精神病”现象?《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与参与精神卫生法草案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建顺进行对话。

  □对话

  记者:近年来,“被精神病”的现象时有发生。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公务员郭元荣,因举报单位领导被关进精神病院14年;河南省漯河市大刘镇的徐林东,因状告乡政府被送进精神病院。“被精神病”因此备受诟病。此次草案规定,只有监护人、近亲属和民政部门三方才有权将精神病患者送治,对于“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这些规定被认为有望杜绝“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杨建顺:目前,关于精神病患者的送治问题还存在很多不同的观点。由于近年来发生了很多“被精神病”的问题,所以公众对于如何防止“被精神病”非常关心。目前这个规定是一个权利措施的规定,有一定的道理,但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只是原则性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被精神病”。这需要和相应的法律救济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建立公正、科学的精神医疗机制和医疗环境尤为重要。因为目前对精神病患者的送治、收治环节缺乏有效的运转机制,容易引发一些“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由公安机关送治这个规定,我认为里面保护“被精神病”的成分过多。精神卫生法的立法目的,除了保障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之外,还需要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对于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的精神障碍者,应当赋予他们与一般公民相同的送治权利,当然这要建立在受到一定制约的基础上。目前对于这一规定的争议较大,主要在很多人担心这样会增加“被精神病”的发生。这正是目前制度走向完全规范化的一个瓶颈问题,如何平衡公共利益和精神障碍者的权利,需要进一步的探讨,而这里的关键就在于医疗机构的专家认定是否公允科学。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既往发生的“被精神病”事件中,当事人都是被强制送治,因此引发质疑。此次规定,“只有精神障碍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才能对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医疗。”这是否意味着明令禁止强制送治行为?

  杨建顺: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非自愿送治,需要建立在具有专业医师资格的医生的确定基础上。所以,就这一条规定来说,制定相关机制程序的支撑非常重要,有关信息判断的规范化、全面化和程序的完善是要点。

  我认为这个规定有一定的道理。现在的强制送治大都是强制收治。我国相应立法的目的是预防、治疗、康复,把治疗作为社会保障来看待,而作为一种保障来说,如果有了病,就应该让他得到治疗。现在主要是在度的把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从立法理念、立法目标来讲,也应该转变一下观念,非自愿住院治疗并不一定就是一种侵犯权益的行为,但前提是,我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伦理道德也应该相应地建立起来。

  对此,我们还应该要有一个多元的视角,要建立复查制度。精神病患者进了医院后,相关的近亲属、监护人、民政部门等,应该要有定期的访查制度。民政部门作为送治的主体,应该定期派人去查访。这既是一种监督工作,同时也是一种福利工作。现在,立法已经对此规定了各方面都要共同承担、合理分配,这都是非常好的。但是,如何实施还不太明确。

  记者:在对强制送治等问题进行规定外,您认为此次精神卫生法草案还有哪些亮点?

  杨建顺:亮点非常多,精神卫生法是人们一直期盼的一部法律,所以说,此次草案的推出本身就是亮点。第二个亮点就是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这种以预防为主的精神卫生干预综合管理制度的架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里面又明确了平等待遇、关怀、救助、表彰奖励等理念和配套机制的建设,并规定了相关的义务。另外,对精神障碍者的诊断符合的机制也做了规定,有疑义制度,也就是对家属的意见提出不同意见的制度,这是能够确保不该治疗的人不会得到治疗,该治疗的人能够得到治疗的很重要的保障。第三,今后将会有很多的相关法规围绕精神卫生法来进行建构,这是对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重要的补充。第四,康复制度的规定非常好,虽然在责任和义务上还需要再细化,但是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当然还需要今后不断针对具体情况来细化,但实际上已经加入了一种法律体系的框架。

  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只是原则性问题,并不能完全杜绝“被精神病”。这需要和相应的法律救济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正常人不“被精神病”。同时,建立公正、科学的精神医疗机制和医疗环境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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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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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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