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夏津县一所谓的“农民维权英雄”,近期被查实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多项犯罪事实,多起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并纠集恶势力殴打他人的事件浮出水面。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作出终审判决,当庭宣判其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夏津县这名叫赵玉新的农民,系北城街道办事处纪庄村人。去年12月13日,夏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玉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赵玉新不服,向德州中院提起上诉。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7月份,上诉人赵玉新在向夏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写信举报房地产开发商违规售楼情况时,以在互联网上发帖反映该单位行政不作为、乱收费等手段相要挟,敲诈该工商行政管理局1万元;2010年3月,他又以夏津县农业银行职工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向他人索要钱财为借口,以雇用他人在该农业银行门口打标语牌示威、拍照等手段,敲诈农行职工现金2.8万元。
另查明,2009年10月14日,赵玉新怀疑本村村民王某砸坏其家中玻璃,便纠集他人将王某强行挟持至某印染公司的泵房内,用木棍殴打致其轻微伤;2010年1月8日,赵玉新为了泄愤报复反映其担任村小组长期间经济问题的张某、赵某等人,纠集他人在开发区一家理发店对张某、赵某进行殴打;2010年3月10日,赵玉新为阻止他人往夏津县金都花城建设工地运送砂石料,纠集他人将正在工地内运送砂石料的韩某某进行殴打。
德州中院认为,上诉人赵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单位和个人钱财,性质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其还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为由,对他人随意进行殴打,致人轻微伤;为报复正常反映其经济问题的人和阻止他人往建筑工地送砂石料,纠集人员随意殴打他人,扰乱了社会秩序,其行为亦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遂当庭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对赵玉新敲诈勒索罪的定罪及寻衅滋事罪的定罪,但对一审中的一项事实认为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决定判决赵玉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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