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6月13日电(银雪 杨君相)13日,重庆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在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夏祥文犯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获有期徒刑14年。庭审中,检方侦查人员出庭回应刑讯逼供。
媒体曝光牵出土地倒卖
今年44岁的夏祥文是原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硕士研究生文化。2009年11月19日,中国中央电视台对重庆涪陵违规修建加油站进行了曝光报道,报道称该区内加油站之多全国罕见,并称在当地出售加油站可获暴利。新闻播出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当地司法机关亦启动程序查办此案,致使夏祥文的涉罪案情浮现水面。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7年期间,夏先后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涪陵区质监站)站长、重庆市涪陵区城市规划管理处(以下简称涪陵区规划处)处长、重庆市涪陵区规划局局长。在此期间,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陶某等29人的贿赂款共计112.4万元。
2003年7月5日,夏祥文与夏祥权、陈奕光、陈林森(三人已判刑)成立重庆市涪陵区巨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谋用低价购买土地使用权,再高价倒卖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川渝涪陵分公司修建加油站,从中牟利。2003年至2004年期间,夏祥文等人在涪陵区两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与中石化涪陵分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获利共计人民币387万余元。其中,夏祥文个人分得人民币70万元。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认为,夏祥文行为构成受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判处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72万元;并对夏祥文犯罪所得人民币182.4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侦查人员出庭回应刑讯逼供
“现在由证人陈述基本情况并宣读作证保证书”
“我叫XXX,男,42岁,系夏祥文案侦查人员……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或肢体上不文明的行为”。
“你们是否对我对实施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准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2010年5月10日,重庆涪陵区规划局原局长夏祥文受贿案庭审中,当地检方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公诉方、被告人、辩护人三方的质证,回应夏提出的有刑讯逼供的说法。
判决书中称,法院经调查核实,检方侦查人员当庭质证,侦查人员在取证时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夏祥文进行讯问的,没有违法讯问行为,同时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也证实夏祥文体表无损伤。另外,夏祥文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侦查机关违法取证,故法院认定侦查机关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有多难?
重庆三中法院刑一庭副庭长、负责审理该案的法官程昔原说,该案中被告人与侦查人员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在法庭上进行当面对质,更有利于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辨别证据,从而提高案件质量。
然而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介绍,案件审判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据其统计,2010年该院辖区共审理一、二审刑事案件2796件4048人,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2件13人,证人出庭率为0.32%。
“证人不出庭作证,剥夺了被告人有效参与法庭审判的权利,使抗辩式庭审方式所要求的直接、言词、公开、辩论原则难以在法庭上贯彻,损害诉讼的正当程序。”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卢君说,证人不出庭作证还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正常运作,导致了直接原则、言词原则等诉讼原则无法落实,最终严重地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