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昨日有媒体再次爆出刑诉法修订的消息。据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刑诉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法工委也已正式启动该法修改的调研。其实,刑事诉讼法已连续两次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均未获得审议通过。这次修订计划会不会又是“狼来了”,还有待时间检验。
仅从时机上看,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刑诉法修订的可能性远超过五年前。不但是因为近年来冤狱频现加重了社会舆论对修法的期待,躲猫猫等影响较大的诉讼的最终落点也都指向了具体的制度弊端,同样亟待修法来回应。还有一个刑诉法不得不修的背景在于:2007年的律师法修订,2010年“两高三部”“证据双规”的出台,已然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框架。
2007年10月28日,律师法修订,刑诉法修订被搁置。这一立法脱节直接造成了法律冲突,并导致司法实践中律师法的执行被大打折扣。比如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无需批准,且不被监听。但事实上,在全国绝大多数地区,律师未经侦查机关批准想直接会见嫌疑人根本不可能。因为嫌疑人通常的在押地点是看守所,那儿是公安机关的地盘。
一方面是刑诉法修订受制于立法博弈的欠公开和欠深入而搁浅,另一方面则是赵作海等冤狱苦主们以其鲜活而惨烈的人生悲剧引发了舆论热议,并最终影响了司法高层的决策。2010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各级政法机关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这两个“规定”被法学界俗称为“证据双规”。“排除非法证据”这六个字让很多法律人怦然心动、雀跃不已。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确立视为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并不为过。但遗憾的是,这个里程碑至今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认可。从形式上看,“证据双规”实则是个“怪胎”,它既非“司法解释”,又非“部门规章”,但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证据双规”这样的司法文件又实际上起到了“法律替代品”的作用。
“证据双规”的出台,象征着“两高三部”已就刑诉法修订的部分内容形成了共识,或至少达成了妥协。笔者想提醒两点:一是法律冲突已然在使法律的权威性加速流失,刑诉法修订宜快不宜迟;二是除注意立法技术之外,尤应极力避免在修法中为均衡各方的利益而造成法律内在逻辑的断裂。对利害各方的要求,都要满足是不可能的。立法本是妥协的艺术,但妥协不是一味迁就,更不是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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