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与刘某订婚后方知未婚妻已有婚姻且尚未离婚,为索要彩礼,丁某及其家人强行限制女友人身自由12天、女友父亲4天。在警方前来解救之时,丁家又暴力阻碍民警解救被害人,并强行夺走民警枪支,将民警打至轻微伤。日前,(山东)商河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对首犯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丁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等不等的徒刑。
据了解,家住肥城市王庄镇的丁某经媒人介绍与商河县的女子刘某订婚。依照习俗,丁家给了刘某11000元的彩礼款。订婚后不久,两人在一起同居。后刘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回到家中。处于热恋中的丁某再与刘某联系时,却敏感地觉察到刘某的冷淡。随后,丁某提出结婚,却被告知,要再给女方十万元,否则免谈。丁某遂要求退还彩礼款,却遭拒绝。2010年11月10日,丁某某全家六人及媒人租用一辆面包车来到刘某家,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逼刘家退钱,丁家强行将刘某架上车带至丁家,非法拘禁刘某12天。11月18日,因刘家一直未退回彩礼款,丁家又强行将刘父带至丁家,非法拘禁刘父4天。11月21日18时,警方前往丁某家解救被非法拘禁的被害人。不料却遭到丁某全家的阻抗。丁某的父亲、妹妹对民警打骂抓扯,并强行将民警携带的六四式手枪及其他物品抢走,丁某的嫂子在当地派出所辱骂民警并将民警面部抓至轻微伤,丁某、丁某某及丁某的父亲又在公路上拦截公安机关车辆。后当地公安机关增加警力,成功将被害人救出。11月22日,相关涉案人员相继被刑事拘留。
日前,此案经济南商河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丁某某等人为索取彩礼款,非法拘禁他人;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非法拘禁、妨害公务
两项罪名代价不浅
据办案法官介绍,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而加以阻碍,才能构成本罪。犯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通讯员 张洪玉 记者 李世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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