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为诱饵,哄骗奸淫猥亵女小学生。6月14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起刑事案。被告人李德明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2010年11月至2011年3月间,58岁的农民李德明以给零用钱、零食给女小学生王某(2000年5月24日生)的手段,在其租住的射阳县通洋办事处育才路房间内,对被害人王某强奸作案2起,猥亵作案13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德明以哄骗等手段,奸淫、猥亵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德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德明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德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猥亵儿童,依法均应从重处罚。
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江苏法制报 耿贵贤 孙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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