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长期酗酒导致自己多次流产,贵港女子甘某日前起诉与丈夫鲁某离婚,鲁某辩称喝酒不是法定过错,不同意离婚。6月11日,贵港市覃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鲁某经常、持续且伴有打骂行为的酗酒应视为恶习,加之双方因此已分居两年,按《婚姻法》解释,最终准许两人离婚。
草率结婚结苦果
甘某今年35岁,之前有过一次不幸的婚姻。因为有过伤痛,她更渴望温暖,2007年,有人给她介绍了对象鲁某,两人见面后,甘某意外地发现鲁某是自己的小学同学。已经10多年没有见面了,现在居然被人牵线搭桥,两人都觉得颇有缘分,交往了一段时间,于2007年3月结婚。
虽然曾为同学,但那毕竟是20多年前的事情,而且那时岁数还小,所以实际上两人之间并不了解。婚后,甘某很快发现鲁某非常爱喝酒,每次都喝得酩酊大醉,并且经常骂人。家中收入本来就不多,鲁某喝酒无度,生活就更拮据了。甘某多次劝说丈夫戒酒,却屡屡遭到谩骂。
作为一个女人,甘某一直想要个孩子。但2008年至2009年期间,她4次怀孕,每次都是不到四个月就流产。甘某到医院检查,医生告诉她,流产是因为她丈夫长期酗酒的缘故。
“医生说让你先戒酒,再要小孩比较保险。”甘某回家后,将医生的劝诫告诉鲁某,鲁某却当作耳边风,照喝不误。2009年3月,甘某再次流产,她气愤之下便搬回娘家居住。两年来,夫妻关系也仍未改善。今年4月,甘某向覃塘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庭认定鲁某酗酒算恶习
在离婚起诉书中,甘某认为,丈夫有酗酒恶习,导致自己多次流产,夫妻感情破裂,现已分居两年,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找鲁某做思想工作。问他要老婆吗,他说要;问他要喝酒吗,他也说要。法官建议他控制一下饮酒次数和数量,先和甘某生育孩子维系住家庭。鲁某却称,喝酒是自己的爱好,他有很多朋友喝酒也喝得很凶,孩子都很健康茁壮,甘某流产和自己喝酒没有必然关系。鲁某不同意离婚,他觉得自己和甘某还有感情,但让他放弃喝酒,他又不愿意。鲁某还提出,酗酒不是法定过错。
覃塘法院认为,酗酒不仅损害个人身体健康,更使甘某因夫妻感情不和而离家居住,现甘某与鲁某分居已满两年,足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甘某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调解无效后,法院准予甘某与鲁某离婚。
离婚判决日益人性化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本案涉及的是酗酒是否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分析酗酒是否构成离婚的原因,主要看酗酒是否影响了夫妻感情,影响了家庭生活,是否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那么,酗酒是否属于恶习,在法律中没有予以明确,但法官认为,按照人们普遍遵循的道德标准及惯常行为准则,经常、持续伴有打骂行为的酗酒应视为恶习。同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所以,判决准予离婚。
庭审法官说,我国婚姻法无明文规定酗酒是否与赌博、吸毒一样构成司法解释中所称的“恶习”。而事实上酗酒的人远远多于赌博、吸毒的人,这不是法律的疏漏,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不同程度的“恶习”,应当做出不同的判断,这也体现了我国婚姻立法的本意。在具体案件中,关键是看由于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对于夫妻感情的影响如何,对于家庭关系的影响如何,夫妻感情是否到了无法挽救的地步,最后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定离婚的标准。(南国早报 王春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