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取不义之财,竟然结伙持枪抢劫,并在抢劫的过程中开枪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曾经震惊凤阳的“2·19持枪抢劫杀人案”,近日被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凤阳公开开庭对进行了审理。
2002年2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杜永安伙同姚德胜、王元利在凤阳县府城镇大通桥段的合蚌公路上,拦下从黄泥铺镇返回凤阳的被害人陈玉、陈守德兄弟驾驶的出租车。
当车行驶至大通桥西侧附近时,被告人杜永安、姚德胜、王元利便持枪威胁,让驾驶出租车的陈守德停车。陈守德见状没有停车,并加速继续往凤阳方向行驶。杜永安随即朝坐在副驾驶座位的陈玉头部开了一枪,致其当场死亡。随后,王元利持枪将陈守德击伤,在杜永安、姚德胜、王元利搜寻陈玉身上钱财时,陈守德乘三人不备逃离现场,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法医鉴定:陈玉系被他人用散弹枪击伤头部致颅脑损伤、脑内出血死亡;陈守德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杜永安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猎枪一支。杜永安在逃亡8年后,于2010年12月1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庭审中,杜永安对起诉书指控的杀人事实供认不讳,但否认抢劫犯罪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杜永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好,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杜永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方法,持枪抢劫他人财物,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数罪并罚。
被害人父母除请求法院依法严惩被告人杜永安外,还要求被告人杜永安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没有当庭作出判决,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的审理中。(安徽商报 樊朝勇、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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