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波6月17日电(记者 何蒋勇)位于浙江省镇海区的一外来务工者在一家企业才上了六个月班,却在接下去的一年半时间内,分别以企业拖欠加班工资、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补缴社会保险等理由先后四次申请劳动仲裁,随后又四次提起诉讼,一次上诉。在每次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劳动者是否还有其他诉求可以一并解决,但劳动者多以其他诉求的证据尚不充分为由拒绝,却又在前一案件结案后不久又申请仲裁、起诉,还多次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公司的相应财产。
因为劳动者出尔反尔一诉再诉,公司疲于应付,公司的人事、财务、工会等相关部门经办人共四人先后为此辞职。
2009年4月23日,今年43岁的河南人杨友学到位于宁波市镇海区机电工业园区的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期限期至2010年4月。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杨友学缴纳了2009年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
2009年10月5日,杨友学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及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书面通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1月1日,杨友学离开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年11月20日,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保中止手续。
2009年11月4日,杨友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缴2009年4月、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答辩称,杨友学2009年4月23日到公司上班,因此公司无法为其缴纳2009年4月的社会保险;因杨友学未及时提供之前在其他单位的社保中止单,公司在2009年6月才为杨友学办妥社保手续。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补缴杨友学2009年5月的社会保险,但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从2011年6月开始为杨友学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驳回杨友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杨友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友学经济补偿金1500元,杨友学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10年5月,杨友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2009年国庆期间的加班费1000元,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加班费91.95元。杨友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友学该期间的加班费300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涉。
2010年9月,杨友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除2009年国庆期间之外其余时间的加班费1525元,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杨友学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并增加要求支付拖欠加班费的经济补偿金381元。经法院调解,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杨友学该期间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共1906元。
2010年10月20日,杨友学向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原告无法再就业为由,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二个月的工资损失4000元和二个月的社保金800元。
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杨友学的仲裁请求。杨友学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并增加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杨友学可得利益损失12772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友学要求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2772元并补缴2009年11月、12月社会保险的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与本案不具有不可分性,故对这二项诉请不予审理。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11月20日为杨友学办理社保终止手续,杨友学未提供证据证明宁波轻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造成杨友学无法就业或不能立即就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由此给杨友学造成的损失,因此判决驳回杨友学的诉讼请求。杨友学不服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杨友学上诉,维持原判。
镇海法院承办法官指出,劳动者上述滥诉行为不仅导致被诉企业疲于应诉、企业用工声誉受损,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但由于诉讼成本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收费,法院每件收取10元,即使拆分为数个诉讼也不过几十元)、法律风险小,个别劳动者屡试不爽。法院目前对此种滥诉行为很难有效制止,只有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时下在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学法、懂法、守法自觉性的同时,也要提高广大劳动者用法的理性和准确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