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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刑事诉讼法需要全面修订以防止公权滥用

2011年06月20日 08:3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刑事诉讼制度是保证刑事追诉活动正当性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国家司法权合法、正确行使,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重要规范。

  与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近年频繁进行补充修正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发展却出现了明显的滞后现象。早在1996年,为了适应形势的变化和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全面修改。虽然,在法律制度设计的规范化、科学性方面,比之此前的第一部刑诉法典,新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但立足当时的基本国情和严峻的犯罪局面,当时修法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权利保障,以及在对作为定案依据的犯罪证明标准和证据规则的严密度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保守”倾向,甚至在实体法早已确立单位犯罪主体并付诸刑事制裁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修改却只字未有涉及,以至于刑事司法中的追诉至今缺乏诉讼法上的明文依据,出现了全国范围内的“变通司法”甚至“司法造法”现象,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6年以来,我国刑事诉讼立法领域始终“按兵不动”。与这一“以不变应万变”现象完全不同的是,自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连续不断地通过“补充规定”、“修正案”、“立法解释”的形式做出了十多次补充修订,使刑法体系和罪刑结构获得了进一步完善。虽说过于频繁的法律修改所带来的负作用(包括立法权限及某些应时立法规范内容)也时常被法律学者乃至司法工作者提及,但发挥人大常委会法律修订适应变动社会抗制犯罪变化的需要和体现“与时俱进”的立法功能作用,总体上还是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正面评价。

  不过,社会各界对刑法及时修改的热情乃至激情,却与对刑事诉讼法完善的冷漠形成了鲜明的反差。近年来,除了业内人士依然坚持立法修订的建言和当社会关注某些重大冤案偶或涉及诉讼正当程序、严密证据规则、排除非法证据、强化证人出庭、消除先定后审等议题外,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典,尤其是坚持刑事追诉的正当程序和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呼声始终十分微弱,反映出“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障”、“重政策,轻法治”等陈旧、落后的刑事观念,在社会上依然非常浓厚。乃至于在1998年律师法的修订终于获得了某些涉及刑事诉讼中律师权利保障的规范性突破,却一直没有获得类似“刑法修正案”那样的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的立法回应。同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的律师法中的相关法律规范,至今没有得到司法操作层面上的实现。笔者以为,这自然存在着一些立法技术层面(包括法律内部的衔接、协调)问题,但其本质仍然在于法治的理念、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作为。

  如今,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人们当然会再一次燃起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热情,并寄予期待、厚望和提出完善法律的种种建议。但与刑事实体法的修订不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更密切地涉及到刑事追诉活动中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涉及到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涉及到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和体现控辩平等的关系,同样也应该涉及到目前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三家的合理分工,并真正改变它们“配合有余、制约不足”以及刑事辩护律师处于实际上“弱势”地位的问题。

  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不少诉讼法学者和司法业内人士所重点关注的建立多层级犯罪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法则、完善刑事侦查监督制度、律师刑事侦讯在场权、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以及证人出庭作证和司法鉴定制度等,其中不少内容都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这同样又将触及人大常委会修法的权限问题,或将与立法法的规定形成某些冲突。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长期没有进行渐进式的局部修订,积累的问题较多,需要在先进理念的指导和引领下进行修改,而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调整又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因此,“小修小补”已经难以解决问题,也不太可能为未来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制度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利用此次修法契机,立足长远,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实施重点推进,并为启动新一轮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订工作,做好必要的立法准备。本期撰稿人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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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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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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