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20岁出头的年轻人,疯狂实施盗窃。在遇到受害人反抗时,他们竟然演变成抢劫,致使一人重伤一人轻伤。6月19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4人一审被分别判刑,其中主犯被判处无期徒刑。
被告人刘龙、杨忠、曾虎分别从四川、宁夏、博州来乌市打工,随后结识了乌市无业青年王剑。2010年5月上旬,4人分别辞去临时工作后,因无经济来源,遂产生了行窃、劫财的恶念,并准备了刀具预谋作案。
2010年5月13日—7月17日期间,刘龙等4人结伙窜入乌市新市区、沙区、西山104团(农十二师辖区)等地,先后共同实施盗窃、抢劫10余次,涉案价值2万余元。
2010年7月17日,刘龙、杨忠、王剑又结伙窜入西山104团实施盗窃,正好撞到受害人返回,于是演变成抢劫,造成当事人重伤、轻伤各一人、轻微伤2人。随后,4人被警方抓获。
6月3日,兵团农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4人共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主犯刘龙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5万元;杨忠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9万元;王剑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2万元;曾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疆都市报 记者 魏红萍 通讯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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