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主利欲熏心,监管部门措施不力,部分干部充与非法矿主勾结,充当“保护伞”,以致酿成平顶山“6·21”特大事故。今天下午,平顶山市政府与全国“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座谈会上再次反思“6·21”特大事故。
事件回放:煤矿火药库发生爆炸致49人死
2010年6月21日凌晨,平顶山兴东二矿发生火药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49人死亡、26人受伤。
事故经调查发现,该矿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违法生产,私存炸药,以致酿成重特大事故。事后,遇难矿工家属获得赔付和补偿,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受到严惩。
反思:监管不力 部分干部充当非法矿主“保护伞”
平顶山市市长陈建生说,这起事故充分暴露出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漏洞。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进行深刻反思,查找漏洞。
思想麻痹,管理松懈是产生事故的诱因。
事故发生前,卫东区煤矿曾取得安全生产4000多天的成绩,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因此产生了麻痹思想,放松了警惕,心理上盲目乐观,认为只要延续以往的管理模式,就不会发生事故,从而造成了管理上的松懈,为事故发生埋下了种子。
非法矿主利益熏心,冒险蛮干和违法生产是事故的根源。
兴东二矿在全市煤矿停工停产期间,置上级要求于不顾,非法组织生产,非法购买、储存、使用黑炸药,最终导致此次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监管环节薄弱,各种措施落实不力是产生事故的温床。
由于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上没有认真监督停工停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没有发现该矿非法生产问题;未对小煤矿严格实施断电,对兴东二矿的断电措施未能得到认真落实;没有对该矿爆炸物品进行有效的检查,没有发现非法购买、储存、使用私制爆炸物品等问题,使这起事故的发生成为必然。
责任不履行,作风浮漂是事故发生的“保护伞”。
当班驻矿人员作为区委、区政府向停工停产煤矿派驻的安全监管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非法生产行为视而不见,不及时阻止和上报,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法矿主的非法行为,造成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与非常矿主相互勾结,收受贿赂,充当非法矿主的“保护伞”。
整改:每年6月21日定为卫东区安全生产警示日
平顶山市在对事故进行深刻反思的同时,对工作上的漏洞和不足进行认真整改,重点加强对煤矿的安全监管。
陈建生说,对未完成证照变更,主体尚未移交的煤矿,继续实行10人包驻矿责任制,严格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停工停产标准,分别采取拆除主井天轮、拆除主井绞车电机、焊死主井提升箕斗、拆除副井口20米内的道轨、在副井口进出两侧3米范围内砌筑水泥墙、拆除皮带电机等措施,严防违规生产,确保“停得住”。对主体已经移交,兼并主体企业批准隐患整改但尚未复工复产的矿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煤矿实行“一矿一站”式监管体制,24小时不间断现场监管,即对辖区内每座兼并重组煤矿派驻3-5名煤矿专业人员,组成监管工作站,依法对煤矿企业在隐患整改期间是否存在超人员入井、超计划安排整改项目进行现场监督。隐患整改期间,严格控制入井维修人员和整改作业地点。
同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定期、不定期、夜间突击安全执法监察,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拉网式火工品专项大检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藏、使用黑火药”行为,对发现的非法火工品,认真查清生产原料来源和生产窝点,彻底捣毁非法生产经营链条,依法从严查处有关责任人,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使警钟长鸣,平顶山市卫东区还把每年的6月21日作为全区安全生产警示日,铭记事故教训。(记者 郭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