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5月发生的另一起外籍人走私毒品案中,越南籍女子林氏金童(LAM THI KIM DONG)从越南胡志明市搭乘FM838航班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被海关关员从其携带的红色旅行包中四件衣服的钮扣里查获用透明塑料纸包装的白色粉末多达204包。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白色粉末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582.9克,海洛因含量为48.63%。这名越南籍女子在法庭上辩称事先不知道携带的衣服里藏有海洛因。法院查明,林氏金童在到案后对于他人花费如此大代价,包括支付签证费、机票费及提供其在中国吃住并承诺给予250美元的好处费,却仅让其带几件普通衣服到中国一事曾有怀疑。但她在公安阶段供称虽然感到不正常,但因为需要钱,同意带上述衣服。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林氏金童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罪名成立。鉴于不能排除被告人林氏金童受人指使而走私毒品的情形,故对林氏金童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判决林氏金童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及驱逐出境;查获的毒品、手机等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