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明知自己身染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现年30岁的陈某在明光市一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2010年8月13日和2011年1月6日,陈某自己先后到医院做检查,均被查出患有梅毒,但陈某仍继续在该足疗店从事卖淫活动。2011年3月8日,陈某在该足疗店二楼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专业卫生机构检测,陈某患有梅毒。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梅毒仍进行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介绍,按照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即事实上是否造成他人染上性病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卞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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