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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公穿越铁路被撞身亡 丈夫告铁路局获双赔

2011年06月23日 15:05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案情

  2009年9月4日,农民工池秀芳在包头沼潭火车站打扫完卧铺车厢卫生回办公室开会途中,被行驶的列车当场撞死。池秀兰被火车撞死后,其丈夫于全胜通过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途径,最终获得用人单位北京洁丽雅宝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赔偿金23万多元。

  妻子是被火车撞死的,难道铁路运输企业就没有一点责任吗?池秀兰的丈夫于全胜先找到出具死亡证明的包头车站询问,看是否能获得一些赔偿,铁路部门答复说因为用人单位已赔偿,就不再赔偿。

  2010年8月10日,于全胜一纸诉状将呼和浩特铁路局、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360324元。2011年5月26日,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原告于全胜认为:自己的妻子是在通过设在车站内的道口时被火车撞死的,事故发生时并没有专人看护,道口也未设置有效的防护栅栏和栏杆。被告则认为:死者已从用人单位获得了23万多元的赔偿,一个人不能同时获双份赔偿。虽然死者池秀兰没有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但其属于站内的铁路从业人员,应该明知在站内作业的安全知识,在穿越铁路道口时未尽到合理的防范义务,铁路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作出宣判,判令被告呼和浩特铁路局包头车站赔偿原告诉求总额360324元的15%即54048元。

  点评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负责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1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原告先期已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但那是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法律规定获得的,并不等于侵权第三人也履行了赔偿的义务。作为本案侵权的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赔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专门出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已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因受害人自身过错行为产生损失,“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全部损失的20%至10%之间承担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邓成和 本报记者 王永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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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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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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