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银监会、央行和国家发改委要求,从7月1日起各大银行34项人民币个人账户服务收费项目将被叫停。然而,旧的收费项目还没取消,部分银行收费项目却又出新招,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通知费等层出不穷。(6月22日《信息时报》)
银行收费“想收就收”的霸道为舆论诟病久矣,谁都看得出来,简单叫停几个银行收费项目根本无济于事,真正应该被叫停的,是银行“想收就收”的霸道权力。那么,究竟是谁给了商业银行随意增加收费项目、自由设置收费标准的权力?直接的依据应该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毋庸讳言,那些备受质疑的收费项目,几乎全都是所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然而,让我们再来看看《商业银行法》,该法应当是《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制定依据。翻开这部《商业银行法》,其中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意思很明显,商业银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该是由监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制定,而不是商业银行想收什么就收什么、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换言之,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制定服务价格的上述暂行办法,本身就是违法授权,理应视为无效;而去年曾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草案,同样延续了这样的违法授权,理应不被通过。明乎此,我们就能知道,原来法律从未授予商业银行“想收就收”的权力,之所以银行滥收费日益变本加厉,银行收费项目“越减越多”,根源皆在“有法不依”四字。(舒圣祥 焦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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