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强化反腐倡廉教育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廉政教育必须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构建,密切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因势利导,大力弘扬以腐败为耻、以廉洁为荣的先进价值观念。
——善于从大贪案件中总结出小蠹演化为大贪的内在规律性,不断进行倡廉教育。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大力弘扬巴黎公社原则所体现的奉献精神。
(四)坚定不移地推进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建设
——逐步完成领导干部从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向家庭财产申报制度的过渡。财产申报制度,即有关财产申报、登记和公布的制度,被称为“阳光法”。它使公职人员的财产受到了严格监督。任何个人财产的不良变动都会受到查处。
文章建议,中国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财产申报制度,领导干部要报告本人、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中央巡视组采取例行的抽查制度,譬如每年抽查1%-5%的领导干部的个人财产。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如实申报的干部,就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这种不确定性的威慑力比简单的惩罚措施更大。对于竞争上岗的领导干部,必须在一定范围、一定层面上对其财产予以公开公布,对那些没有公开、公布的财产,一经查明予以没收充公,并取消三年提名资格。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亲属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制度。据有关统计资料,全国近年查办的不少腐败官员都将子女送到国外深造。对此,应进一步完善并在全国推广领导干部亲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申报备案制度。
(五)完善干部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该制度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末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时要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归入个人档案;被审计者如存在经济责任问题,应及时查处。
——建立和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即问责制。该制度要强化党委(党组)书记的监督责任,明确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权力运行负监督总责,重点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委“一把手”,同时实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问责制,凡党委(党组)书记未履行监督责任的,追究其监督责任。
——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制。该制度要建立推荐、考察、任用责任制,明确推荐、考察、任用等关键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要求、违规行为和责任后果。针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各责任主体,就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的推荐、考察、决定三个环节的规定加以细化,制定具体的工作规范、操作办法和监督措施,建立一套系统、规范的选拔任用工作责任体系。
——建立和健全谈心谈话制度。该制度要求落实任前廉政谈话,上级党组织对新上任的领导干部要进行廉政谈话,要求其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既要干净干事,又要主动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要求落实定期谈话,上级党组织每年至少要找下级领导干部谈话一次,特别是当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和退休时、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时,群众有较多反映时应及时进行谈话。
——建立和完善年度考核制度。该制度要求每年结合班子考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对领导干部落实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时,领导干部要在干部群众大会上进行一次述职述廉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考核和民主测评结果应向本人反馈,述职述廉报告要交上级党组织备案。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一定比例的,视情况作出组织调整或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处理。将述职述廉、评议结果、整改措施等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的重要依据存入档案。
——建立和健全廉政监督员制度。各单位要聘请廉政监督员,对廉政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及时向本人反馈。
——建立和完善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对其他成员违纪违法情况故意隐瞒、不汇报的,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提醒、不批评、不汇报的,要追究其责任。
——建立和健全巡视制度。上级部门要通过巡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落实一把手监督及干部八小时外管理的情况实施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