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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可否设定试用期?

2011年06月24日 16:5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线律师:翟启尧(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

  赵先生:我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工厂的劳务派遣工,现在工厂要给我设定试用期,请问一下,劳务派遣可以设定试用期吗?

  翟律师:法律上并没有对劳务派遣是否可以设定试用期做直接规定,根据相关法定条文,我们可以推定法律是允许用人单位对劳务派遣工设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由此可知,劳务派遣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工单位可以退回给派遣单位,所以企业可以设定试用期。

  赵先生:我在商场买了一台电压力锅,用了没几天就出事了,做饭时压力锅盖子突然飞起,将我老婆锁骨打断,面部烫伤。我找商场交涉,商场让我去找厂家,我该怎么办?

  翟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商场作为销售者,厂家作为制造者都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你对商场既可以提起违约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先生:我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我公司跟外地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我们已经履行完合同的义务,对方不付款,并且到当地法院起诉我们,说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理由是违反了当地的政策,当地不允许销售我们的产品,请问我该怎么办?

  翟律师:按照你的陈述,当地法院是按照地方政策来判定你们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所以法院以地方政策来否定的你们合同效力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不过,如果你销售的产品是国家规定特许生产销售或专营专卖的产品,则你要有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不然你的销售行为是违规或者违法的,对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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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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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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