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戒毒条例》公布实施。这是2008年禁毒法施行后,为具体落实《禁毒法》而出台的首部行政法规。
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所长褚宸舸博士表示,《戒毒条例》虽然对《禁毒法》规定的各项戒毒措施作了细化规定,但戒断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之路并不顺畅,心理康复、行为养成等方面关键性的配套制度依然薄弱。
保护吸毒者隐私是亮点
23岁的王跃成是广东省东莞市首批戒毒社工,2010年5月,他被派驻凤岗镇禁毒办,从事社区戒毒工作,2011年1月他受聘到西北政法大学禁毒法律与政策研究所担任兼职研究人员。
“很多吸毒人员惧怕回到社会,”王跃成说,他们不喜欢跟社工接触,害怕别人知道自己曾经吸过毒。
在《戒毒条例》实施前,公安机关对吸毒人员实施动态管控。这就是说,尽管戒断了毒瘾,可他们在外地只要使用身份证(如登记住店)的时候,就会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并要求尿检。
“这对戒断人员的心理伤害很大,因为个人隐私和尊严得不到保护。”褚宸舸说,《禁毒法》虽然规定不得歧视戒毒者,但没有规定具体落实的措施,动态管控曾让戒断人员备受困扰,“吸毒污点很可能跟随他们一生,使得他们不论戒断多久时间,总有警察上门提醒他们”。
褚宸舸认为,较之《禁毒法》,《戒毒条例》在保障戒毒人员不受歧视方面作了具体的实质性规定。《戒毒条例》第7条规定,“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褚宸舸透露,下一步,公安部可能会出台相关细则,对消除戒断人员的吸毒记录作出明确规定。
社区戒毒宜以常住地为准
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正在参加社区戒毒人员5.88万名、社区康复人员8.4万名,戒断三年以上未复吸的达6.4万名。
“一个完整的戒毒过程应包括脱毒、康复、社会帮教3个连续的阶段。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只能完成生理脱毒,后面的工作没有跟上,就造成之前所有的投入都打水漂了。”褚宸舸说。
较之传统的隔离式戒毒模式,社区戒毒是把吸毒人员放在其生活的社区,由有关的基层组织和机构进行戒毒管理,更注重通过各种心理矫治、就业培训,使吸毒人员有机会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当中,从心理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切断吸毒诱因。
但是,社区戒毒实施起来最容易落空,最容易走样。
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吸毒人员离开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后,应该回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继续巩固戒毒。
“这样的衔接方式对很多外地籍吸毒人员来说,并不有效。”褚宸舸说,社区自身不能强制他们回去,而公安机关也没有这样精力物力将其移送回户籍地,只能流失到社会上,复吸的可能性很大。
褚宸舸认为,社区戒毒应该由戒毒人员常住地的社区负责,“所需费用不妨通过户籍地与常住地的财政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
社区戒毒应机制先行
在戒毒康复人员眼里,王跃成这样的社工只会聊天,提供不了实际帮助,“他们会说,你能给我找到工作、找个女朋友吗?”
按照《戒毒条例》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采取教育劝诫,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等措施对社区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帮助。
说易行难,王跃成要做的,庞杂而艰巨,“都是锻炼公关能力的”。
“比如,服务对象避而不见,我们就去跟公安部门沟通,是不是能看看他们的档案。”王跃成说,诸如此类的沟通工作非常多,要知道吸毒人员是否有病,他们要去找医院、防艾办;要联系就业,找的部门就更多了,劳动局、民政局、团委、就业办,“我都去过”。
王跃成坦言,这样的协商沟通是一人一议,一事一议,并没有制度保障。他们两三个人要帮教100多个戒毒人员,难度可想而知,“我们希望能有顺畅的运行机制”。
褚宸舸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调研发现,这种现象在社区戒毒工作中很普遍。“目前,地方的禁毒委员会实行联系会议制度,其常设机关禁毒办多设在公安机关的禁毒处(或大队)”他说,少数禁毒委成员单位仅挂名、社区不务实,禁毒办对其他机关和社区工作不是垂直管理,而且公安机关的精力和重心主要在缉毒方面,警力也不够,这造成社区戒毒工作有时往往不能落实到位。
王跃成说,人员总在流动,有效的帮教工作机制尤为重要,“帮教一个吸毒者十几年都不为多。”记者 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