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酝酿,国资委正式颁布《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监管部门开始规范对4万亿庞大央企海外资产的监管。据悉,国资委公布了境外企业出现7大情形就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6月28日《新京报》)
两个《办法》究竟能吓住多少蠢蠢欲动的“黑手”?这个问题无法妄下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过早地预言“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则未免有点傻有点天真。一来,任何投资不可能没有风险,也不可能回避风险,包赚不赔、一本万利只是美愿,如何确定央企“投资亏损”是“盲目”造成的,硬条件没有,结果就会剪不断理还乱。二来,两个《办法》并没有对海外国有资产流失后应做哪些具体处罚作出说明,这为“追责”的量级留足了空间。
其实,在央企的问题上,其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国资委提到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管理责任没有落实”问题,在境内经营领域同样存在。而其在国内的职务消费不清、违规薪酬、假发票等以权谋私,变相侵占国有资产行为,比境外领域违规为他人进行融资或者提供担保,越权或者违规投资、转移利润、截留应缴收益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更严重,就恶劣影响而言,更值得主管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现实是,央企在境内从乱发福利到经营不善、从违规薪酬到纳税问题,丑闻一茬接一茬,却鲜见追责利剑出鞘的:某央企领导班子2年挪用640万党员经费发放年终奖,处理结果竟是轻飘飘的“如数追回违规发放奖金”;某央企以“车改”为名,为全系统约300名副处级以上干部配备公务自驾车,舆论吵得沸反盈天,最终竟是匪夷所思地用 “所有公务自驾车暂时停下来”画了句号……
谁也不能不承认一个事实,“严厉问责”“追究责任”的狠话说多了,既吓唬不了央企,也感动不了公众,甚至于犯了“职务消费病、隐形福利病、红利分配病”的央企渐渐异化成为公众的“眼中钉”。而监管央企的国资委也常常沦为“众矢之的”,不得不背负“监管不力”的骂名。如此语境下,对央企境内活动还没理顺的国资委,即便把对央企的境外投资管理说得再严丝合缝、把“投资亏损”的“追责喇叭”喊得地动山摇,估计也很难赢得公众的鞭炮齐鸣、锣鼓喧天。至多算是一张“慰民心”牌创可贴,名称和形式意义远大于夸大的“疗效”。
境外资产监督难,难于上青天,对央企境外资产监管,国资委劳神费力给出了“说法”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国资委能对央企的“境内乱为”有个“硬做法”,二者一脉相承、不可偏废。而最好的办法莫过于主动将所有问题暴露在镁光灯下,央企的资产评估、绩效评价也好,抽查审计、工资薪酬也罢,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如此一来,央企才能真正强身健体、百毒不侵。
崔中波(河北 媒体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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