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样一类“多头兼职型”违法行为,铁道部仅仅回应称进行清理、整顿,看来是远远不够的。违法应当受到惩罚,而严重违法则必须受到重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才能发挥党纪政纪的作用
国家审计署日前向社会公布了审计报告,其中有对铁道部专项审计的内容。报告称:2010年,铁道部所属信息中心6名司局级干部未经批准在所属企业兼职,其中个别领导一人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报告一出,舆论哗然。
我注意到,不少媒体特意以“铁道部个别领导兼任18家企业董事长”做新闻标题,可见这一“事实”会非常惊心并夺人眼球。虽说,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中照例没有公开这些领导干部的具体姓名,也没有进一步涉及“兼职”中有没有获取报酬以及是否涉及其他之事,但铁道部则旋即作出了表态,表示将对此进行清理、整顿。不过,人们已经注意到,国家法律早就明令禁止公务员在企业中兼任职务,而中央、国务院对此也是三令五申,铁道部的部分司局级领导干部,为什么还是勇于作为,敢于违法违纪并又坦然处之这么多年而不变呢?
其实,大家都知道,我国铁路系统体制特殊,长期以来一直都是政企合一,但经过不断改革,现在除了铁道部属于正部级国家机关外,各省市一级的铁路局及其所属分局,早已不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而成为了企业性质,铁道部自己所属的公司等,那无疑更是明明白白的企业。
既然如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项的规定,铁道部机关中具有公务员编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就应该严禁从事或者参与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能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否则,就成了一种违法行为。
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理应成为遵守党纪国法的楷模,也应为普通党员干部乃至普通民众的依法行事树立榜样。但是,从近些年来不断被媒体曝光的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的事例情况看,我们不少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中的法制意识还相当淡薄,带头冲破规则、违反纪律,甚至国家禁令的事情依然时有发生。就拿这次被国家审计署审计报告所提及的铁道部那6名司局级领导干部来讲,他们其实并不是真的不知国家已有的明文禁令,而是一种十分明显的明知故犯。而那在18家企业兼职董事长的“个别领导”,则更是近乎于胆大妄为。也许他们会以“多给自己加压”、“多承担责任”作为自己兼职企业的“豪言”,甚至还可能以“工作需要”、“组织安排”作为最终接受工作调整的“辩词”。
我想,对于这样一类“多头兼职型”违法行为,社会各界当然也会反响强烈,因为人们看到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敢于违规违法问题的严重性。而铁道部仅仅对此回应进行清理、整顿,看来是远远不够的。违法应当受到惩罚,而严重违法则必须受到重罚,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令行禁止,树立国家法律的权威,才能发挥党纪政纪的作用。
当然,从铁道部“个别领导”敢于公然兼任18家所属企业董事长的事件中,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权力”的分量,看到了在工作和生活的实践环境中,人们对公共权力乃至职务行为违纪违法的早期发现、事中监督与事后稽查,依然存在着严重的薄弱环节。可以设想,如果不是长期见怪不怪,习惯变成了“自然”,怎么可能会在铁道部信息中心出现那么多司局级领导干部同时兼任所属企业职务的情况呢?而如果所属企业的其他领导或者他们的职员勇于坚持原则,敢于反映问题,上级主管部门又能够立场公正,切实保护检举者权益,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那我们社会中的正气就会不断抬头并蔚然成风。似国家审计报告中所披露的种种违法违纪行为,就能够得到及时的遏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也就不会再有太多的市场。 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