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下瑶村始乱而后治,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重要的启示?
下瑶村由乱到治的前后巨大变化说明,上访既不是他们的传统,更不是他们的爱好。过去他们爱上访,是因为总是怀疑村干部处事不公、中饱私囊,动了他们的“奶酪”,损害了他们的利益。毛泽东曾经生动地比喻:窝被捅了,鸟儿也要叫几声(大意)。他们为了权利而抗争,频频踏上上访之路,去表达他们的诉求与不满,久而久之,在一些人看来,便成了一群“刁民”。
然而,这种“刁民”不是天生的,而是被培养出来的,是因权利保障不足,导致的信任不足而制造出来的。下瑶村的乱象就是源于村民们对村委会、村干部的信任崩盘,是由于村务管理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村民据以当家做主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自治权利,没有相应的规范和落实。制度不健全,行为自然不规范,村务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自然就让人觉得是暗箱操作,自然令人疑窦丛生。最终结果便是村委、村干部在村民中失去信任、失去权威。由此而来,不论大事小事,村民都只好选择出村上访,“刁民”就这样被培养出来了。
制度不健全、村务不透明、经济又发达,村民们自然就把自己的村庄当成可“浑水摸鱼”的一潭浑水了,谁能当上村干部,谁就既能威风,又能捞到油水。面对这种“名利双收”的好事,谁都跃跃欲试,都想过把瘾,这也是人性使然。村委会选举激烈异常、乱象环生也就毫不奇怪了。
病从何来,则治向何去。
“驻村法官”通过帮助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的规章制度,落实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了村务的民主化、公开化管理,真正让广大村民当家做主,由此重新构建了村官与村民的信任关系,村民不再无端猜疑“谁动了我的奶酪”;通过依法为村民们完善相关合同,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了村民的利益;通过以案说法,培育了村民的法治意识。所有这些都实实在在的展现了法治带来的好处,使村民们明白了法律不是约束他们的“紧箍咒”,而是他们利益的“保护神”。小事找村委、大事找法院,渐成下瑶村村民新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渐成下瑶村新的村风民风。
法官驻村的做法未必可以大为推广,但“驻村法官”以村民对自身权利的关切为着眼点,以规范村委会和村民的权利行使为切入点,以依法化解村民矛盾、保障村民权利为路径,寻找治乱良方的做法,却是可以广为复制的。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稳定压倒一切”的精辟论断,这一论断的正确性已被改革开放的生动实践反复地证明。英国政治家伯克说:“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没有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就不会有持续科学全面的社会发展。
眼下,如何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已成为我国的重大社会和政治问题。中国的稳定重点在农村,创新社会管理关键也在农村。农村稳则中国稳,农村好则中国好。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种利益矛盾冲突的增多和加剧势在必然。尽管这些矛盾纠纷会以各种形式表现出来,但是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只有一点,那就是权利之争。权利之争又因何而起?归根结蒂是权利的分配不当、归属不明、边界不清、保障不足。因而,合理分配权利、明确权利归属、划清权利边界、强化权利保障是避免权利争端的根本途径。然而,通过什么办法才能达到这一目的呢?办法无非是两个,一个是人治,另一个则是法治。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告诉我们,人治的办法具有很大随意性和不可预测性,是不可靠的。只有法治的办法是目前可以找到的最好的办法。古今中外的历史反复地证明,没有法律作保障的权利甚至不能称之为权利,因为它随时都有被剥夺的可能。
管子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美国法学家伯尔曼强调:“分配权利与义务(即定分)是解决纷争的前提条件。强制性的定分止争必须要有弘扬民主、公正、自由精神之良法,要有公平支撑之良吏,要有顺畅有序之良制,方能获致‘纷’平‘争’息之良果。”
下瑶村村民以往为何总是上访,之所以能成就老上访村的“美名”,就是因为上访总是不解决问题,就是因为未能从权利、义务、责任上合理划分,这需从源头上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个办法一旦找到,根本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下瑶村由乱到治的生动实践证明:一切不稳定因素都起源于权利的纷争,权利的分配必须民主、公平,权利的保障必须依法、依规。
一言以蔽之,维权就是维稳,管理在于民主,出路唯有法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葛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