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前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这一短短几十年建成的法律体系,不仅浓缩了西方国家上百年的立法历程,也凝结着几代共产党人的艰辛探索。
通过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毫无疑问,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对一个执政超过60年的政党而言,这同样是意味深长的一个节点。
自从执掌全国政权以来,以什么样的方式治理国家,如何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我们党不断探索的一个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等重要法律;也有过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文革”中法制缺失所带来的沉痛教训。
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对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产生了新的历史飞跃,并逐步告别了那种依靠开会、下发红头文件、搞群众运动的执政方式。几十年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到八二宪法对法律的地位和权威的确认与保障,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我们党不断深化着对执政规律的认识,不断实现着对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并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照法律来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依法把自己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依法处理与国家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依法从事一切活动,我们党对依法执政方式的选择,与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紧密关联,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民主,才能打破国家兴衰的周期率。“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与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这是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经验,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鲜明特征。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政治文明不断演进,并始终与一定的国家形态相联系;而法制的完备程度,则反映着一个执政党的生机与活力。1901年,梁启超在《新民丛报》上刊登文章,发出疑问:中国何时能走向法治?110年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梁启超之问”作了一个历史回答。今天,身处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期,迈步在中国百年现代化梦想的征程上,顺应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现代化的时代潮流,继续坚持并完善依法执政的治国方略,不断实现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的跨越,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迈进,这依然考验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勇气,关系到社会主义中国的长治久安。(范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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