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各国人民共同的向往和追求。
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重要贡献。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救亡图存,无数仁人志士试图变法图强,将西方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90年,不平凡的历史征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这是一条深深植根于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是一条迥异于西方法治发展的道路,是一条通向民富国强民族复兴的道路。
革命时期
共产党注重民主与法制
90年的历史,是党领导人民追求民主、自由、平等的历史,也是探索法制强国的历史。
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时期,在尚未执掌全国政权之前,在根据地和解放区,党就注重法制建设。
早在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就要求“通过有效的政治民主制度,依靠群众的监督力量,来保证人民政权的纯洁性”。在抗日战争时期,党在陕甘宁边区逐步实施了普选制、参议会制,充分落实了陕甘宁边区人民的选举权、知悉权、参与决策权。
1931年11月7日,瑞金召开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工农劳动群众的基本权利等内容,具有国家根本法的性质。抗日民主时期的宪政立法是施政纲领和人权条例的制定与颁布。解放战争时期,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中华人民解放军布告》等。通过这一系列立法,使党在革命时期有法可依。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革命时期,党就鲜明地提出这一原则。陕甘宁边区政府高等法院院长董必武多次强调:“党决不容许在社会上有特权阶级。党员毫无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于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
1937年,延安军政抗日大学第六队队长黄克功因枪杀陕北公学学员刘茜被执行死刑。党“不允许任何人有丝毫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思想,有效地促进了革命根据地和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建设时期
法制道路的成就与曲折
1949年,党领导人民经过28年浴血奋战,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前提和政权基础,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
经过中国共产党的努力及进行了大量的工作,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胜利召开。9月29日,会议庄严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
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正式颁布,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毛泽东说,这部宪法,“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正是沿着这条道路,新中国在短短两三年时间里迅速制定颁布了近1000件法律、法令和法规,抓紧起草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努力构建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废除国民党旧法统,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确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新中国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了由多党合作组成的民主联合政府到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体系的平稳过渡,中华民族历史上第一个真正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得以建立。
在学习借鉴苏联的基础上,党领导人民建立起了新的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和队伍。从1949年到1957年,新中国建立了10个全国高等政法院系,政法院校毕业生达13000多人,研究生近300人,轮训了10多万名司法干部。这些成就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包括改革开放以后法学教育研究的迅速恢复重建打下了重要基础。
“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
改革时期
从法制到法治的飞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领导人民在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取得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总结历史经验,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1982年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恢复整顿,1979年9月重建司法部。随着行政管理领域单行法律、行政法规相继出台,工商、税务、土地、卫生等行政执法机构恢复运转。同时,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也得以重建。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掀开新的一页!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阔步前行。2002年,党的十六大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中国道路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2011年1月,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截至2011年4月,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如期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目标,标志着我国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今天,中国已经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与西方三权分立、多党制、议会制度截然不同,我们的法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确立依法执政,实现了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在中外共产党执政史上,第一次科学解决了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问题。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成为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1993年3月,国务院明确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提出依法行政。1999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法治建设注入了新的动力。2005年底,党中央提出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7年底,党中央提出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更加全面的把握。
……
90年,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前仆后继,薪火相传,探索出一条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其间虽有曲折和坎坷,但巨大的成就举世公认。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共产党人将领导亿万人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征程中阔步前行。(记者 裴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