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龙海法院第一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对蔡某明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蔡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0年5月26日约23时,蔡某明(男,住龙海海澄镇埭新村)驾摩托车,来到海澄镇工商所附近休息时,见到23岁的海澄镇河福村女子洪某渊(漳州某校大专学生)独自行走,于是产生邪念,尾随洪某渊来到河福村南径社的土路时,将她按倒在地,掐死后进行侮辱。随后,蔡某明骑车将尸体载到河福村通往埭新村的桥上,脱光洪某渊的衣裤后,将尸体扔进溪里。2天后,一位渔民在溪里发现尸体,龙海警方介入调查后,很快将蔡某明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明使用暴力,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侮辱尸体并抛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且手段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蔡某明犯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峡都市报 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洪河根)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