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今年4月,国务院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起征点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至3000元。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可谓一波三折。尽管此前个税一审草案征得创纪录的23万多条社会意见,其中赞成3000元作为个税起征点的意见只占15%,但是,遗憾的是,二审草案还是按照政府部门提议的3000元起征,公众的意见没有完全体现出来。
如今,个税起征点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虽然仍有人不会很满意,但是,毕竟契合了大部分纳税人的意愿,更为重要的是,也是税收民主的一次精彩演练。
所谓税收民主,就是指政府一切征税活动,需要最严格的民主控制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使民众的意愿能够真正地约束征税权,使税收不至于违背民众的意愿,而变成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
在西方国家,税收民主已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人民代表或议员可以代表人民与政府协商,对每一项税收,包括涉及税额和税率等问题,甚至于征收或废止某一税种,都要进行充分博弈,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的讨论和议价,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面定价的特权。而且,纳税人和人民代表还可以根据政府服务质量的好坏,来议定具体的纳税额。
在国内,税收民主仍处于萌芽状态,无论是开征一个新税种,还是调整税负,大都把广大纳税人拒之门外。我国现行税收行政法规大约有30部,有关税收的部门规章有50部,其中,经人大立法的只有 《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三部法律,即便如此,在以行政为主导的税收法规体系中,有相当数量的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并未得到法律授权,而由国务院,甚至部委自行决定的。
放眼过去和现在,税收民主的缺憾始终伴随着普通老百姓。比如发生在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宣布上调印花税至3‰的决定,导致了国内股市的狂跌,而此次印花税的调整,开征前,即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提前打个招呼,更遑论征求股民们的意见和建议;还有,现在正在热议的房产税,从酝酿、动议再到重庆、上海的试点运行,不管是征收对象、税率、纳税评估等,还是其他事关纳税人税收负担的重要征收环节,都是国家职能部门在操作。
值得欣慰的是,全国人大为利益相关方,尤其给广大民众提供一个博弈的平台。而此次个税所得税法草案,不仅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还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能充分博弈的平台。尤其是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这不仅是保障税法公正公平的前提,而且也为我国税收民主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税收民主原则,是现代社会税收最为基本的原则。因此,我觉得,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只是税收民主一次精彩演练。随着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我相信,在国内尽早建立健全税收民主这一税收“精髓”,会变得指日可待。
(河北 吴睿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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