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出台并付诸实施之后,作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立法三部曲之三的行政强制法6月27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该法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强制措施。这意味着,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外,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无权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这一规定,被认为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
这部名字叫“行政强制”的法律,其目的不是重在“强制”,也不是要强化行政权力,而是和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一样,“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制度来限制、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所以准确地来说是行政强制规范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介绍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在实施中也比较乱,因为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实践当中实施主体、程序等没有严格的限制,行政强制权容易被滥用。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有利于解决行政强制‘散’和‘乱’的问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从本质上讲,行政强制法更多的是规范、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同时也是依法保障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与此同时,行政机关要保护公共秩序,要维护公民的权利,所以要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权。袁曙宏说:“制定行政强制法也是对依法行使行政权的一个保障。这两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它统一于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
信春鹰还介绍了这部法律通过之后,迫切需要立法机关进行的工作,一是对现在的规范性文件中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清理。二是需要大家观念的转变,要认真领会行政强制法的宗旨和原则,认真遵守每一个规定,信春鹰认为“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行政强制法一共7章71条,包括总则、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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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的情况
截至2010年上半年,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有:
(一)查封、扣押
海关法、产品质量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28部法律规定了查封、扣押(封存、扣留、暂扣等)措施,涉及海关、质量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26个实施主体。
禁止传销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63部行政法规规定了查封、扣押(封存、暂时封存、扣留、暂扣等)措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版行政部门、电力监管机构等41个实施主体。
(二)冻结
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反洗钱法、海关法等4部法律规定了冻结(临时冻结、暂停支付)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税务机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海关等4个实施主体。此外,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审计法、行政监察法等5部法律规定,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审计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规定了冻结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人民银行等2个实施主体。此外,外汇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2部行政法规规定,外汇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采取冻结措施。
(三)检查、调查
治安管理处罚法、反垄断法、公路法等47部法律规定了人身检查、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检查公民住所、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计算机系统、强制检测、开拆邮件检查、查询账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公安机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交通主管部门等31个实施主体。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58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人身检查、查验证件、现场检查、进入场所检查、查阅、复制、检查计算机系统、查询账户、查询存款汇款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海关、文化主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36个实施主体。
(四)应急、控制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等24部法律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即拘留、禁闭、约束至酒醒、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动物防疫部门、公安机关等16个实施主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细则等35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紧急免疫接种、封锁、扑杀、销毁、强制检疫、立即拘留、扣留、禁闭、约束、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疏散、撤离、交通管制、强制戒毒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卫生行政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24个实施主体。
(五)金融监管、进出境技术监控措施
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7部法律规定了限制证券买卖、限制业务活动、托管、接管、整顿、机构重组、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4个实施主体。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限制交易、限制或者暂停部分业务、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控、托管、接管、临时接管、检验、检疫等行政强制措施,涉及证券监管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2个实施主体。
另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有: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环境保护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海关、税务机关、海事管理机构、防汛指挥机构、流域管理机构等。
除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主体外,行政法规还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物价检查机构、铁路管理机构、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等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记者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