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高院院长董治良亲赴五指山市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挂牌督办案——“春城机场”系列纠纷案件,最终五指山市政府与各当事人达成和解框架协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取得突破性进展。
1992年12月,原通什市政府(2002年更名为五指山市)申请立项建设民用航空机场即“春城机场”。1993年4月,海南通澳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通澳公司)与市政府签订合同合作兴建该项目,约定市政府出让1940亩土地给通澳公司作为机场用地,用地范围内的青苗补偿、建筑物、障碍物拆迁及人员安置工作由市政府负责,费用由通澳公司负责,通澳公司承担机场的规划、设计和建筑施工。
同年6月和8月,五指山市政府先后给通澳公司颁发了1738亩的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该项目1995年3月获得国务院等部门批准。
1997年,通什市政府根据中央有关保护耕地的通知,经通澳公司书面同意,调整机场用地规模为624.36亩,但未获得省政府批准。
2000年,通澳公司遗失土地证,市政府为其补发土地证,面积为1699.5亩。
2001年经省政府相关部门审批该机场项目由国营改为民营,机场的产权和经营权归属通澳公司,由其独资兴建。
在此期间,通澳公司完成了机场候机楼、道路等工程项目,投资额达3654万元。
2003年,五指山市政府批复同意市国土局无偿收回春城机场用地,通澳公司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撤销了上述批复。为此五指山市政府再次发函同意保留项目用地、由通澳公司尽快筹资保证项目建设。
从2005年1月起,通澳公司多次要求市政府尽快解决机场建设用地手续等问题。但市政府以通澳公司没有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等费用为由一直未予解决。
经多次行政协调未果,2007年,通澳公司向海南一中院状告五指山市政府行政不作为,诉求依法确认五指山市政府不予恢复或重新确认春城机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不予重新办理机场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负责交还已为农民复耕的机场土地等不作为行政行为违法,索赔经济损失1.7亿元,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该案经法院两审,终审判决通澳公司败诉。通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被列为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为解决这一历史遗留积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多次协调,由于案情复杂,又涉及多个案外人的债权,均未能达成协议。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这次协调会取得突破性进展。框架协议确认春城机场综合建设用地为624.36亩,由五指山市政府按照原用途办理土地使用证,之前关于“春城机场”的其他全部土地使用证予以注销。这一框架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报记者吴晓锋本报通讯员吴春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