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事业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按照《通知》的要求,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力争年底前将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全部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河南法制报 记者李红记者郭跃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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