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乘坐在搬家公司车辆所载的货物上方,车辆撞到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并致残。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搬家公司赔偿刘先生19万元。
刘先生说,去年6月18日晚上8点,王先生开着搬家公司的小型货车搬运货物,他搬运后乘坐在车辆所载的货物上方。车辆行驶到海淀区唐家岭1号门前路时,小货车撞到限高杆发生事故,造成刘先生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王先生负全部责任。因此刘先生起诉要求搬家公司、王先生和保险公司赔偿他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近30万元。
法庭上,搬家公司对事故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但称王先生所驾车辆是挂靠在公司从事营运的,双方约定发生事故由王先生自行承担责任,因此公司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属于搬家公司车辆的乘车人,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没有依据。此次事故虽认定搬家公司司机负全部责任,但刘先生违反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的规定,乘坐在搬家公司车辆所载货物上方,应适当减轻搬家公司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搬家公司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近19万元。(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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