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的一天,高某在市三院站坐上了6**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路经某电机厂时,高某起身想看看是否到站了,不料汽车突然制动,没站稳的高某一下摔倒在车厢板上,瞬间高某习惯性地用左手去支撑身体,但是挡不住惯性冲击,左手当场就被摔得疼痛难忍。一看出了事故,司机立刻联系公交公司把高某送到医院诊治,并垫付了医药费。
经医院诊断,高某左手腕骨折,几个月才能恢复。后经鉴定,高某已构成十级伤残。高某认为是由于驾驶员的突然刹车导致自己摔倒受伤,应该由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遂向惠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64000元。
对于高某的诉求,公交公司不予认可,坚持认为事故的发生双方都有过错,不能由他们承担全部责任,而且,已经为高某垫付了医药费、鉴定费,不应该再赔这么多钱。
“当时车上有那么多空座位,她为什么要站着,而且不拉扶手,她自己也有过错,再说我也是正常刹车,没有突然刹车!”驾驶员回忆说。
“我当时站起来是想看看有没有到站了,你要是没有突然刹车,我怎么会摔倒呢?”
在驾驶员是否是“突然刹车”这个问题上,双方争执不下。事实上,正常刹车和突然刹车的定义,也没有严格的标准可以依据,双方口说无凭。庭审中,法官提出要调出当时车内的监控录像查看当时的情况。不料,公交公司的监控录像都有保存时限,当时未料到问题的严重,现在已过了保存时限,记录已经被删除。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已难以查清。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法官认为,乘客在公交车上摔伤,公交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乘客在车未停稳时在车内走动,没有拉好扶手,本身也存在过错。通过做当事人的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由公交公司赔偿高某医药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5万元,并承担鉴定费、案件受理费,扣除已垫付的医药费,支付余款52000元。
法官指出,公交车作为公共运输工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服务对象是普通百姓,如何刹车才是正常刹车,如何刹车是应该避免的,公交驾驶员应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审慎灵活处置,充分保护乘客的安全;同时,公交车监控录像的保存制度应进一步完善,以利于纠纷的防范和化解。
(华茜 金民 路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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