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某认为,动迁单位在搬场过程中,弄丢了他收藏30年、价值500万元的珍贵邮票,他起诉要求动迁单位返还这些珍邮。近日,上海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案件,由于张某证据不足,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张某在起诉书中称,2008年下半年,他居住的地块被拆迁。同年12月6日上午,动迁单位委托搬场公司到他家搬场,当他获悉后赶到家中时,家中物品已搬至室外。此时,他看到自己收藏的邮票尚在室外堆放的物品中。之后,他因故离开现场,等他再度返回时,室外物品已装车待运。于是,他跟随搬场车辆一起将物品运抵新址。
东西卸载后,他于当天下午在清点物品时未见到收藏的邮票。动迁单位得知情况后,赶忙要求搬场公司寻找。两天后,动迁单位将找到的邮票返还给张某,但张某认为邮票还有缺失,要求动迁单位继续寻找。由于没有找回其他邮票,张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称自己存放在淘米机里的邮票在动迁搬场时遗失,遗失的邮票中有“全国山河一片红”等珍邮。
由于公安机关没有追回邮票,张某于今年3月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动迁单位返还价值500万元的邮票。动迁单位认为,搬场过程中确实发生邮票丢失的情况,并将找回的邮票归还给了张某。事过两年多,张某又要求返还价值500万元的邮票,然而其无法证明拥有过这些珍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有证人证明在多年前曾见到张某持有这些珍贵邮票,但证人最后见到这些邮票的时间距离张某报失,其间至少相隔3年,证人并不了解在这3年里的情况变化。因此,法院认定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张某在诉状中所说的情况。(记者 徐亢美 通讯员 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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