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死一对脑瘫儿
母亲获刑5年
原东莞某银行客户经理韩群凤1998年早产生下一对孪生儿子,后经医院确诊均为脑瘫,日常生活不能自理。韩群凤夫妇得知后没有放弃对两个儿子的治疗,十多年如一日不离不弃。为照顾儿子,韩群凤耗尽家财,甚至辞去白领工作,连房租都快负担不起,但孩子病情仍不见起色。2010年11月20日深夜,因儿子的病情无法好转,韩群凤决定不再拖累自己的丈夫及家人,她趁丈夫外出之机,在家中让两个脑瘫儿服下安眠药熟睡后,先后将这对脑瘫儿子摁在浴缸里溺死,然后自己服下农药自杀。第二天,昏迷中的韩群凤被丈夫发现,经抢救生还。
今年6月2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韩群凤进行公开审判。韩群凤当庭认罪,并表示很后悔,她称如果时光倒流自己绝对不会这么做。6月28日,东莞市第一法院认定韩群凤属于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
法律该不该
给她开口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一般应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只有情节较轻的,才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的判决一出,引起了一定的争议。
有人认为,残疾人的生命同样受法律保护,就算是自己的孩子,也不能非法剥夺生命,杀害两条人命,应属重罪。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应该是指故意杀人未遂、犯罪中止这类情形。韩群凤作为一个母亲,她的经历很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超越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韩群凤的行为视为情节较轻,是法律为人情开了口子。法律应当不讲人情,没有特殊,没有例外。
但更多的人认为,判韩群凤5年徒刑太重了。这位母亲已经很伟大了,含辛茹苦养育两个孩子那么多年,在绝望的情况下她才做出了极端的事情,也是为了让孩子不再受罪才出此下策,如果社会保障再完善一些,这样的悲剧就会减少。法律应该讲人情,全国人民都原谅她了,难道法律就不能原谅她吗?
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向人性妥协
据法院人士介绍,对于故意杀人酿成命案的,通常只有“以恶制恶”性质的杀人才属于情节较轻,即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杀人行为,如防卫过当杀人,父母对不义之子基于义愤杀人,以及妻子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而激情杀人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此外,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也可算是情节较轻。
而杀害丧失自主意识的亲属,并不是常见的“情节较轻”的情形。那么,韩群凤非法剥夺两个儿子的生命为何算是情节较轻呢?法院在判决中指出,韩群凤实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其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由此可以看出,法官是从人性化的角度考量,认为韩群凤的行为尚具有一定程度的可宽恕性,结合韩群凤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韩群凤属于情节较轻。某种意义上说,韩群凤获得轻判是法律向人性的妥协。
法律本身应当是有人情味的
法官能不能从人性化的角度,在法律之中讲人情,这是一个由来已久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人情”,是指跟道德和人性化有关的东西,如犯罪人的动机,犯罪人自身的状况、犯罪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犯罪人事后的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害人过错等等。“人情”体现的是当下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普遍的情感认同,并不是指权力之手给司法领域带来的私情、关系。
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人们认为法不容情,法官就该像自动售货机般投入硬币输出判决,其使命就是逐字遵守看似冰冷、无人情味的法律,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我国甚至还出现过用“电脑量刑”来挤压法官量刑裁量权的事情,以求绝对同罪同罚的正义。
但现在,人们已逐渐意识到,即使犯的罪相同(即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但犯罪人存在个体差异,同罪同罚不一定符合正义,针对不同犯罪原因、动机等作出有差别的处罚更符合正义的要求。根据现代刑法理论中刑罚个别化的观点,量刑结果应该依法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对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刑罚或替代措施。
例如,重庆开县的张方述、张方均两兄弟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不惜当街劫持人质,向有关部门索财,如果将这种行为与因好逸恶劳实施绑架的行为同罪同罚,就不符合实质正义。2005年,湖南省临湘市副市长余斌受贿案发,却因“受贿济贫”而获广泛同情。原来,余斌将受贿的15.47万元用于若干种形式的扶贫。他最终获得法院轻判,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丹红认为,追究、打击犯罪不是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挽救和教育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才是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因此,在司法程序中,检察官和法官都应当有人文关怀,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追诉客体,即使是起诉、审判的职责所在,处理问题的方式也可以人性化、有人情味。法律本身应当是有人情味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应当是以社会情感为依托的,毫无人情味的法律行之不远。
不能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动机并不是刑法上从轻量刑的法定情节,但犯罪动机是一个酌情考虑的情节,法官在判决时可以自行掌握。在情与法的冲突中,司法如何把握司法尺度,做到平衡、公正,是一个考验法官理性与智慧的问题。
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峰认为,作为超然中立的审判者,法官要排除主观擅断和感情裁判,不能因为同情善良的罪犯就判无罪。法大于情,人情因素要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体现,不能超出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如果在司法中过多考虑法外的“人情”,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之外考虑人情,实际上就是破坏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预期,使得人们对于自身如何行动无所适从,从而最终破坏了法律。司法既要考虑人情,又不能让人情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此才能恪守法治原则,同时也能让司法不僵化,为普通人所接受。
吴峰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分析韩群凤案认为,我国刑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其中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适用刑罚于犯罪人,防止其重新犯罪;一般预防即刑罚同时威慑社会上的潜在犯罪人,防止这些人走上犯罪道路。韩群凤被轻判5年,是特殊情形的特殊处理。从特殊预防的角度看,几乎可以肯定韩群凤回归社会后,不会再做同样的事,如果仍处重刑,则是一种刑罚浪费,不符合刑罚经济性原则。从一般预防的角度看,虽然韩群凤是出于绝望杀害她自己的孩子,但这毕竟两条生命,出于对生命的高度尊重,此案不宜适用缓刑。法院对韩群凤处以5年徒刑,主要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考虑,震慑社会上其他有犯罪倾向的人,以达到防止和减少此类犯罪的目的。
情有可原
法院在判词中提到,被告人韩群凤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其在对两个脑瘫儿尽力照顾、治疗13年后,却未看到好转的希望,源于多年艰辛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对未来生活的绝望。为了让家人和孩子都得到解脱,韩群凤实施了杀死儿子并自杀的行为,其实施犯罪有特殊的家庭背景,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韩群凤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韩群凤在案发时行为辨认能力正常,但控制能力明显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对韩群凤作出了有期徒刑5年的一审判决。
法无可恕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利的前提,是最基本的人权和法律保护的最高法益。一个人的生命不是某个人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即使是其父母都无权非法剥夺。同时,生命是平等的,其价值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脑瘫儿和正常人一样享有受法律保护的生存权。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尤其是造成两条人命被非法剥夺的后果,以及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本案不宜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提出的此点建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不应被个人情感左右
宣判后,主审法官薛枫艳在向韩群凤送达判决书时附上了一份以个人名义书写的法官寄语:
“当我在审判庭上面对你的时候,我的心情是复杂和沉重的。坚持照顾两个生活不能自理的脑瘫儿十三年,要付出的艰辛和代价是常人难以理解和体会的。你的遭遇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法律不是冰冷的,法律也有人文关怀,但法律的威严不可侵犯。坚守法律,我们慎重地对你作出了判决,但是,你未来的人生还很长,怎样走出心理的阴影,坚强乐观地开始新的生活,这是我们在判决后更关心的问题。我们也相信,你的经历将促进我国社会救济制度的完善,将唤起更多的人去关心、帮助这些特殊的家庭,这将是对你在天堂的两个儿子最好的告慰。”
薛枫艳认为,法律更应该综合考虑所有因素,而不能被个人情感左右。在量刑中,韩群凤是一个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庭进行了综合考虑,这是法定的从轻减刑情节,但是综合其他情节,法院仍然要依法作出惩罚。法律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也要考虑对未来的行为形成一种规范和约束的力量。目前全国的脑瘫儿童有几百万人之多,其他类型的残疾数量更是一个庞大的数字。这些不健全的、相对脆弱的生命更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记者 邱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