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维权,每个公民都必须深刻地牢记,只有理性维权才能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而不危及他人的利益。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如同治水,疏而非堵,方是上策。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从湖南来渝的打工仔谭某,因不满法院判决,为了制造轰动新闻,爬上轻轨轨道,用DV拍摄围观群众,并上传互联网。此举的确引起轰动,当即引来数千人围观、数百辆车堵塞,附近公路交通瘫痪,轻轨停运两小时。昨天南岸区人民检察院宣布,该男子为轻轨运营企业带来1万余元直接经济损失,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而被提起公诉(7月6日《重庆晚报》)。
在本质上,维权是一个法律命题,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脱离了法治精神与法律意义的维权,不是真维权,而是不理性的胡搅蛮缠。就谭某与某公司的纠纷而言,谭某虽一、二审皆败诉,但并不意味着谭某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被封死。如果谭某有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既可重新诉讼也可以申诉。但是,谭某却选择了“卧轨抗议”这种过激的维权方式,结果是触犯了刑法。笔者以为,无论声势搞多大,最终所有的事情都要回到“谈判桌上”来;维权必须理性,过激维权最原始也最无效。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权利只有得到维护,才能显示其真正的意义与价值。一个民主法治不断进步的时代,必定是一个权利高扬的时代。但是,劳动者要有理性的维权意识,避免因为错误理解法律而提起无谓诉讼,更不能为了谋取不当利益而恶意起诉,否则得不偿失。具体到个案,作为一个“受害者”,谭某有权维护自己的权利,但采取非理性的方式是不可取的,尤其不应该用“卧轨抗议”这种过激的维权方式来反对不公正。换言之,人人皆可维权,但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维权。
近些年来,劳资纠纷始终是个重要的维权话题。几多辛酸与艰辛,浓缩了过去若干年来劳动者的坎坷维权路;“讨薪”一度成为热门词汇。每个对于“讨薪”的关注和报道都会引出一系列既让人愤慨,又让人无奈的辛酸故事。但是,理性维权,每个公民都必须深刻地牢记,只有理性维权才能在维护自己权益的同时而不危及他人的利益。笔者以为,谭某之所以在一、二审败诉之后选择了过激的“卧轨抗议”,除法律意识淡漠外,恐怕与“维权成本”过高和绝望有关。如果谭某能够看到获得公平的希望,或是能够获得耐心解释和足够尊重,相信他不会冒着生命的危险去“卧轨抗议”。没有几个人有自残自虐或卧轨的癖好。但凡有过激维权行为,一定是以为自己有冤屈待解,期望能够获得公正。谭某因“卧轨抗议”被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但如果不能从根本上理顺维权的路径,像谭某“卧轨抗议”这类非理性或暴力的自我救济还会不断发生。
那么,如何让“理性维权”不再成为公民享受不起的奢侈品?如何使弱势群体的维权不再成为非理性维权的牺牲品?化解“非理性”的过激维权行为呢?关键是要消除公众“不闹不解决”的顾虑,切实维护群众合理合法的诉求。司法首先要回应社会问题,满足社会需要,解决老百姓的实际问题,公民维权的成本也必须降低。其次,法官不能简单地坐堂问案,不能机械司法。法官在乡土社会的中国,还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之下,不拘泥于形式,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判断审判效果的标准。第三,以法治建设为中心,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是治本之策。处理社会矛盾与冲突如同治水,疏而非堵,方是上策。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
□法治观察
史学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