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章洪彬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3月18日19时左右,被告人章洪彬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从新昌县马大王村驶往七星街道庙前地村,在途经新昌客运西站时,其看到前方有交警在执法检查,为逃避检查,章洪彬明知交警在前方做靠边停车检查的手势,仍加大油门连续冲过两道检查卡点,后在冲至第三道卡点时将一民警带领下的协警撞倒在地,致使协警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其伤势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洪彬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其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孟焕良 通讯员 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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